政策的生命在於適用,因此刑事政策理論的研究最終還要以動態抑或適用意義上的刑事法實踐為歸宿。動態意義上的刑事政策,主要包括刑事政策的形成、執行兩個方麵的問題。西方國家具有相對發達的公共政策原理和實踐,刑事政策的形成、執行都會受到有關政治原理、機製的製約,從而難以出現政策大量取代法律的情形。很顯然,我們的情況與西方國家不太一樣。在我國,發生於刑事司法領域的政策、法律衝突是一個很值得擔憂的問題。為此,有必要澄清一下刑事政策形成、執行等方麵的問題。隻有把問題搞清楚了,才不至於讓刑事政策懵懂地背負著違背刑事法律的名聲,這對刑事政策獲得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是極其重要的。
一、刑事政策的形成
根據政治學原理,狹義的政策形成,僅指政策的製定抑或出台,包括政策建議的提出和政治決策兩個環節,最核心的問題就是政治決策。廣義的政策形成,不僅包括政策的出台,還包括政策的執行和評估。我們國家向來重視政策的貫徹、執行,對於政策的製定抑或出台卻不怎麽關心,因此政治決策的研究遠落後於現實的需要。1986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萬裏同誌在全國軟科學工作座談會上做了《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是政治體製改革的一個重要課題》的報告,報告指出:“我們沒有決策科學,決策的科學性就無從檢驗,決策的失敗難以受到及時和有效的監督,現在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刑事政策的形成也是如此,國內向來缺少刑事政策形成的研究,以至於“刑事政策的形成”這個概念本身都是一個新鮮事物。
(一)刑事政策的形成模式
一般認為,政策的形成有兩種模式,即自上而下的模式和自下而上的模式。該兩種模式的劃分依據在於大眾偏好對公共政策形成的決定性,如果大眾偏好對公共政策的形成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該類政策形成模式屬於自下而上的模式,否則就是自上而下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