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應當提高對幫教對象選擇標準的科學性。從鹿城法院這10年的操作實踐來看,目前幫教對象的選擇仍然主要依據經辦法官或法官小組的個人經驗,尚沒有形成一整套科學、客觀的評估措施。相對來說,憑借個人經驗而非客觀標準來選擇幫教對象,往往對直接經辦人員的要求更高,決策更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企業幫教活動的推廣適用。因此,本書建議,為了進一步推廣企業幫教工作,可以積極采用信息化手段,借助電子科技設備建立統一的信息平台,完善篩選評估對象的方法。
最後,要加強對幫教企業的規範監督。企業參與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司法資源的不足,但企業畢竟是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濟實體,其是否能承擔對罪犯矯正的公共責任?由於目前企業幫教活動仍然被定位在企業回報社會的慈善行為這一層麵上,因而對企業方的利益訴求也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自然而然地,國家也基本上回避了對企業參與活動的監督管理問題。從鹿城法院10年的實踐工作來看,企業參與幫教基本上處於企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局麵,雖然至今尚沒有出現任何不和諧的音符,但本書認為,這並不意味著企業幫教不需要監管,而是因為每個企業特定時間段的幫教對象數量很少,幾乎是一個企業隻有一個正在幫教的對象。因此,本書建議鹿城法院可以借鑒目前各試點省(市)出台的社區矯正對象獎懲考核辦法,明確幫教對象的司法獎懲具體內容及量化考核標準,從而實現幫教對象日常考核與兌現司法獎懲的直接銜接。
(六)小結
“製度是一個社會的博弈規則,或者更規範一點說,它們是一些人為設計的,型塑人們相互關係的約束。”[40]在既定的體製環境下,隻要是在自由的、公開的交易過程中能達到的,則任何結果都是屬於有效的。[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