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

第五節 企業參與犯罪治理的經驗和思考——以溫州鹿城法院推行企業幫教製度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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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現代社會的根本所在,包括犯罪治理在內的社會製度都要充分考慮到企業的發展以及企業的力量。但我們的犯罪治理,長期停留在國家本位的層麵,對民眾、企業的參與莫衷一是。因此,研究企業參與犯罪治理的經驗,倡導企業力量的介入,既是多元社會治理的要求,也是犯罪治理實踐改善的出路之一。

一、企業參與犯罪治理的一個樣本

本書主要調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法院推行的企業幫教活動,這項工作從1999年12月5日在溫州星際實業公司開展第1例起,截至2009年6月30日,溫州鹿城區法院共投放了41名幫教對象到各大企業基地,已經完成幫教38例,沒有一例重新犯罪。可以說,經過近10年的實踐,鹿城法院推行的企業幫教活動正逐步進入一個平穩發展的階段。

(一)樣本的選擇

1.原因

首先,溫州作為全國最早的14個沿海開放城市之一,是我國民營資本發育最完全、最典型的地區之一,可以將該地區出現的新現象作為中國改革開放過程中呈現出的具有代表性的例子。鹿城法院推行的企業幫教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民營企業逐步填補我國社會結構變革進程中出現的社會責任“真空”地帶。在宏觀層麵上,企業行為觸角的不斷伸展是一個普遍現象,世界各地都是如此,我國也不例外。尤其是隨著我國犯罪治理模式的變化,國家更加迫切地需要借助社會各方麵的資源共同應對犯罪,在此大背景下研究企業參與犯罪治理問題,更具有實際意義。

其次,企業幫教的名稱雖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早已出現,但其內涵卻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鹿城法院推行的企業幫教活動可以說是全國司法機關的首次嚐試,然而,卻僅非地方性的經驗,特別是近幾年,多處地方基層司法機關紛紛開展類似的工作。值得思考的是,至今沒有任何人對此進行全麵調查,更不用提進行深入的研究,本書認為這項活動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我國犯罪治理策略的變化,如果以客觀的態度仔細分析各種因素,很有可能會揭示或發現某些重要的、但迄今尚未被注意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