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是我刑事政策研究係列的又一階段性成果,更確切地說,是我和我的學生們圍繞刑事政策的理論與實踐所展開的思考與研究的一次集中匯報,也是我所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重點課題“刑事政策與刑法製度變革”(06AFX007)的成果之一。
刑事政策源起於歐洲大陸,傳入中國以後發展迅速,成為顯學之一。究其原因,一是中國對於政策治國的傳統路徑依賴;二是因為當今中國正處空前變革之中,法治的穩定性與局限性需要通過政策予以彌補;三是中國社會變革所麵臨的犯罪治理問題需要依賴刑事政策的科學研究加以解決,這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多年以來,我一直是廣義刑事政策學的積極推動者。無論是倡導治國之道,還是提出“刑事政治學”的主張,我的立場始終是將刑事政策視為犯罪治理的科學體係,而將刑事政策學(刑事政治學)界定為研究國家社會如何運用各類資源(當然最主要是刑事法律)來治理犯罪現象的學問。犯罪是蔑視社會秩序最極端的形式,因為犯罪的反社會性及其社會危害性,從而確立了國家統治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犯罪現象這樣一種社會公共事務,從來都是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高度關注的基本問題,因而是政治學應該研究的基本問題。如果可以將亞裏士多德的政治學理解為追求善的學問,則我所主張的刑事政治學就是如何治惡的學問。求善與治惡猶如一枚硬幣的兩麵,是不可分離的。刑事法律製度無疑是犯罪治理體係中最有力的製度,但卻從來不是唯一的製度或手段。由於刑法特別是刑罰手段的嚴厲性,其所耗費的社會資源最大,因此刑法製度的幹預具有最後性,必須在道德紀律等非法律規範和民法行政法等非刑法手段幹預無效之後才能出手;刑法製度的作用和功能從來就不是自恰的,是不能自我滿足的,其效力和效率取決於包括刑法在內的法律規範體係和非法律規範體係綜合作用的發揮,因此刑法製度的作用具有附屬性。要有效治理犯罪現象,必須實行綜合治理和科學治理。在社會轉型和發展變化的過程中,犯罪現象在發展變化,犯罪治理的理念和宗旨在發展變化,刑事政策的研究自然也要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