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由於這一時期對犯罪的打擊主要都是通過國家專門力量的專項行動的方式展開的,而國家專門力量打擊犯罪的封閉性,使得民間社會缺乏參與其間的有效管道,進而在客觀上排擠了民間社會在這一時期參與到國家反犯罪進程之中的空間。在改革開放後至2001年間的二十多年裏,一方麵,當時的國家麵臨著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又一次犯罪**;另一方麵,出於對國家專門力量打擊犯罪效能的充分信任,這一階段中,打擊犯罪的進程基本上就是國家專門力量以專項行動治理犯罪的過程。無論是自1983年開始,直至2001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三次(1983年、1996年、2001年)大規模“嚴打”,還是貫穿此間的,針對具體犯罪類型的若幹專項打擊行動(如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和賣**嫖娼犯罪的專項行動,打擊“六害犯罪”的專項行動,打擊車匪路霸的專項行動,打擊製作、販賣、傳播**、反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犯罪專項行動,打擊增值稅發票犯罪專項行動等),都是由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進行的。可見,當主要依靠帶有高度封閉性的國家專門力量的專項行動來推動犯罪治理時,無疑會擠壓民間社會參與打擊犯罪的空間,這成為民間社會在這一時期疏離於刑事政策體係之外的又一原因。
最後,這一時期在打擊犯罪的國家專業力量的受重視度不斷提升之後,其自身建設力度不斷增強,逐漸在公眾中形成了專門機構打擊犯罪的“全能化”形象,從而無形中淡化了民眾對打擊犯罪的參與意識。在改革開放以後的新時期裏,由於地位及效能受到國家高層的高度重視,以公安機關為主的國家反犯罪專門力量的建設得以加強。隨著“科技強警”口號的提出,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物質技術裝備不斷更新(國內一些城市公安局甚至配備直升機以增強處置突發犯罪的反應、打擊能力[25]);同時,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各種新型機製(如“110”報警服務台、網上追逃、各警種聯動)也不斷產生和施行,這些機製在不斷提高警方反犯罪能力的同時,也在無形中使社會公眾逐漸形成了公安機關打擊犯罪全能化的形象。與此同時,民眾也相應地對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產生了職責“專屬化”的認識,即對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認識由“責無旁貸”演變為“非其莫屬”。[26]這樣一來,就會導致民眾對國家打擊犯罪專業力量的依賴性不斷增強,而民眾參與到打擊犯罪進程之中的自覺性和自主性勢必不斷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