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世界各國而言,抗製犯罪都是一個“宏大的敘事結構”,也是一個幾乎永恒的課題。現代社會中,反犯罪都是在政府或者官方的主導下進行的,應該說,這有其必然性。首先,國家或者官方承擔抗製犯罪這種公共產品,符合國家作為“守夜人”的現代憲政理念;其次,抗製犯罪這一公共產品,其“原料”本身就來自於公共領域,如針對犯罪的法律,打擊犯罪的專業力量,抗製犯罪所需的物質準備等,通常都是國家能夠提供,[1]若由社會組織或個人提供這一“原料”無異於“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再次,抗製犯罪需要調動、整合、支配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的各種社會資源,必然需要國家權威的存在,尤其在當今犯罪已呈現出全球化趨勢的背景下,抗製犯罪更需要各國共同參與、配合,在這一領域中,顯然隻有國家方能勝任反犯罪的國際合作;最後,從人權保障角度而言,由於現代國家的民主體製(包括分權製衡機製、民主決策機製、民主監督機製、民意吸納機製等)的存在並法定化,將打擊犯罪的主導權授予國家是保障這一權力不被濫用的有效途徑。
同時,我們也應看到,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及人們對犯罪這一現象及其產生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並隨著人們對犯罪控製、預防對策的逐步積累,加之社會及公眾在現代國家中地位與作用的不斷凸顯,社會及公眾在犯罪抗製進程中的角色日益突出,其地位亦不斷增強。這一點,在發達國家已有相當程度的反映。反觀當下中國,由於正處於複雜、劇烈而深刻的大變革之中,犯罪現象更是對社會安全和經濟發展的一大困擾。在我國,很長一段時期以來對犯罪的抗製在事實上都是由國家包辦的。在國家的主導與推動下,打擊和預防犯罪顯然具有全局性、專業性和高效性。但與此同時,我們也不應忽視這一事實,即在多年來一味強調打擊犯罪是國家責任或官方責任的情形下,我國民間社會在犯罪抗製中的積極作用一度被嚴重忽視,其抗製犯罪的獨有機能也不斷萎縮,這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犯罪形勢仍相當嚴峻,社會治安總體狀況仍不容樂觀的一個重要原因。而一旦我們對民間社會在犯罪抗製中的角色、功能作全麵梳理和通盤考量,我們會發現在犯罪抗製中,是否利用以及如何利用民間社會資源對於當前我國的犯罪打擊和預防具有截然不同的效果。為此,也實有必要從曆史角度來研究民間社會在刑事政策體係中的發展演變,因為“一頁曆史勝過一卷邏輯”。[2]本著這樣一種曆史觀的視角來認識,我們會發現,民間社會在刑事政策體係中的角色並非一成不變,相反,隨著情勢發展,自身演進也會發生相應的變遷。同時,在對這一曆程進行考察時,我們還將特別注意民間社會在刑事政策體係中演變的一些細微變化,從這些看似個體性、片斷性甚至瑣碎性的社會現象中把握民間社會在整個刑事政策體係中的演進脈搏,即運用黃仁宇先生所言的“敘事不妨細致,但是結論卻要看遠不顧近”[3]的“大曆史觀”來觀察這一進程。我們不妨用以下三個階段來反映這場深刻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