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製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的一麵在刑罰執行階段的體現。作為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完整地得以貫徹和實現,就離不開其對刑罰執行的科學有效的指導。因此,在減刑、假釋製度的設計乃至執行中應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政策。減刑、假釋是極為重要的刑罰執行製度。減刑、假釋製度對於調動罪犯改造的積極性、調控原判刑罰、維護監管秩序以及促進刑罰執行的經濟性原則和刑罰特殊預防目的的實現等均有著積極的意義。從世界範圍內來看,在不少國家和地區都存在根據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而減輕其刑罰的製度,盡管其具體稱謂和內容不盡一致。假釋更是世界各國和地區普遍采用的一項刑罰執行製度。我國1979年頒布的第一部刑法典也規定了減刑和假釋製度,這兩種製度在1997年得以修訂。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對我國的減刑、假釋製度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具體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對被人民法院決定限製減刑的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延長了其減刑時的最低實際服刑期限,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延長了其減刑、假釋時的最低實際服刑期限。但毋庸諱言,《刑法修正案(八)》在對減刑、假釋製度進行修訂時並未顧及這兩項刑罰執行製度之間的關係,而僅僅是著眼於滿足刑罰結構調整的需要對其孤立地、分別地進行了調整。本章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立足於對減刑、假釋製度加以通盤考慮的立場,就這兩項製度未來的改革路徑的設計建言獻策。
一、世界範圍內減刑、假釋製度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