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紛紛反思“嚴打”。許多人開始總結“嚴打”存在的問題,普遍認為,“嚴打”鬥爭具有片麵性、突擊式、行政化、運動化等特點,不是社會治理的常態,容易違法違憲,也未能實現長效目標。原雲南省公安廳廳長江普生撰文對嚴打整治鬥爭進行回顧與總結:“綜觀20多年嚴打整治鬥爭的曆程,出現了這樣一個怪圈,即發案、破案、抓人;發案多、破案多,抓人多;發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51]簡言之,陷入了“打不勝打,破不勝破”的怪圈。從圖4-5、4-6可知,從1992年第二次全國性“嚴打”以來近20年的時間裏,刑事案件立案數如同芝麻開花一樣節節高,自1992年158萬件增至2009年近558萬件,增加了約3倍。其中2002和2003年立案數少許下降,但2004年仍然轉為上升。呈鮮明對比的是,公安機關破案率卻連年下降,從最高的79.9%(1995和1996年)已經滑跌至最低的43.86%(2009年)。早在18世紀60年代“刑法學之父”貝卡裏亞已經旗幟鮮明地指出,“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如此低的破案率(這裏顯然尚未包括已經發生了卻未立案的犯罪,稱為“犯罪黑數”)意味著許多的犯罪受不到懲治或者至少是不會遭到及時的懲治,那麽僅僅靠對已發現的少數犯罪嫌疑人進行“殺雞儆猴”似的懲罰,是不能指望治安形勢根本好轉的。
本書還認為,我國的“嚴打”與西方“輕輕重重”兩極化政策中的“重重”一極不同,“嚴打”活動具有突出的政治性、軍事性(戰役性)和非常規性,雖然強調“從重從快”必須以“依法”為前提,但是其因政治主導而對形勢需要的過分關注,必然妨害司法獨立,重刑主義和法律工具主義的觀念也隨之膨脹。“嚴打”無論有效無效,都與法治國家應有的常態治理模式距離甚遠。但是,如果不更新刑罰觀念,“嚴打”還是會依舊重複,既不能解決社會根本問題,而且使執法者落得“吃力不討好”的名聲。因為:如果“嚴打”短期成效明顯,自然會加重公安工作輕視日常“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至於平時不注意預防犯罪,而寄希望於以消滅犯罪為目的的突擊式、戰役性、周期性行動;如果“嚴打”短期成效不明顯,執法者會傾向於加大“嚴打”的力度和頻度。例如第三次和第二次全國性“嚴打”鬥爭的間隔時間已經大為縮短,這還不包括年度性的專項運動在內。據說,我國用於“維穩”的經費每年都破紀錄,由此說明社會動**程度更大,安全成本跟著水漲船高。2010年5月27日《社會科學報》公布:2009年度全國維穩經費達到5140億元,中央政府公共安全支出增長幅度達47.5%。有的學者公開對此評價道:這個數字已逼近全年軍費開支,完全可以用“天價維穩”來形容。[52]這一現象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