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自由刑是自由刑中爭議最大、受到批判最多的類別,1950年召開的海牙國際刑法與監獄會議曾經係統地總結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1]然而,就是這樣在曆史上屢遭詬病的短期自由刑,在中國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成為主流的刑罰種類,似有泛濫之勢。這一現象值得我們關注。
一、短期自由刑的現實地位
中國刑法總體可概括為“重罪重刑”:不僅在罪狀表述上較為簡約,而且由於犯罪圈的劃定標準(定性兼定量)不同於西方等原因,在刑罰設置上也相對較重,主要表現為較多的死刑以及偏重自由刑。基於此,短期自由刑的期限界定也相對較長,刑法學界對於短期自由刑之“短期”的界定,主要存在6個月說、3年說、5年說、10年說四種主張,[2]理論上3年說的主張屬於通說。但是本章根據我國刑事立法及司法的實際情況,為便於收集相關數據資料,參考我國司法統計的統一口徑,以法定刑(或宣告刑)上限5年有期徒刑為短期自由刑的標準。這一標準與德國的1年或者台灣地區的6個月標準相比,已然反映出我國的重刑傾向。
(一)短期自由刑在立法上備受青睞——以最新的刑法修正為例
以5年為標準,在中國刑法典中,絕大部分罪名在法定刑中都設置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短期自由刑。[3]另據2004年的一項研究統計顯示,當時刑法規定罪名和刑種的條文有350條,其中規定拘役的條文就多達275條,約占總數的78%,而且這些條文凡是規定了拘役刑,必然同時規定了3年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製、罰金的選擇適用。[4]由此可見,短期自由刑已經成為我國刑法“橄欖形”刑罰結構的中堅力量,是目前刑法典中最主要的刑罰了。
自1997年刑法全麵修訂以後,刑法的發展沒有停步,迄今已有八個修正案。受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影響,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和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不少新的罪名,這不僅標誌著法定犯時代的到來,也開啟了刑罰輕緩化的新紀元,立法機關設置了大量的短期自由刑。《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八)》共有65個條文,其中涉及新增罪名的條文共有13個,新增罪名16個。新增的16個罪名,其法定刑全部設置有短期自由刑,即短期自由刑在新增罪名中的適用率為100%。具體情況見表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