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

第三節 輕罪政策視野下的刑罰製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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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是刑法的靈魂與核心,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條文化與定型化。因此,刑事政策對於刑法的發展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1]刑罰製度是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世界各國都重視對輕罪的預防和懲治的今天,將我國刑罰製度置於輕罪刑事政策視野之下,探討其利弊得失及完善途徑,對於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施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構,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輕罪刑事政策的界定及其意義

一般來說,刑事政策是國家預防和懲治犯罪的方針、原則和對策的總和。根據是否將刑罰以及具有與刑罰類似作用的諸製度如各種保安處分、緩刑、假釋、更生保護等作為以防止犯罪為主要目的的刑事上之對策,刑事政策可以分為廣義的刑事政策和狹義的刑事政策,前者是指國家以預防及鎮壓犯罪為目的的所謂一切手段或方法,後者則是指國家以預防及鎮壓犯罪為目的,運用刑罰以及具有與刑罰類似作用之製度,對犯罪人及有犯罪危險的人所作用之刑事上之諸對策。[2]隨著人們對於刑法作用領域有限性以及刑罰效用有限性的認識,對於刑事政策概念的理解不再僅僅停留在國家運用刑法手段應對犯罪上,而越來越多地從廣義上理解刑事政策,因而本章也采用廣義的刑事政策概念。但是,不管是采取廣義的還是狹義的刑事政策概念,刑法“依然是刑事政策的最重要的核心、最高壓區和最亮點”。[3]如沙俄時期的刑法學家基斯特雅考夫斯基所言,“在刑法中,第一把交椅無疑應屬於刑罰。在刑罰中表現了刑法的靈魂與思想。”[4]因而刑罰政策無疑始終是刑事政策的核心。

在西方,刑事政策經過理性主義階段、實證主義階段以及人道主義階段的流變,目前形成了以“輕輕重重”為基本內容的兩極化刑事政策。[5]所謂“輕輕”,主要是指對輕微犯罪的犯罪人,包括偶犯、初犯、過失犯、未成年犯等適用比以往更為輕緩和寬鬆的處遇。采取這種寬鬆的刑事政策,一方麵是為了改善犯罪人處遇和創造重返社會的條件;另一方麵也是為了減輕執法機關的負擔,特別是避免刑事設施和矯正設施人滿為患的現象而采用微罪處分、緩刑起訴、保護觀察等非拘禁的刑事處分來代替自由刑的開放性的處遇政策;所謂“重重”,主要是指對嚴重犯罪更長期地、更多地適用監禁刑罰,甚至適用生命刑。之所以采用這種嚴厲的刑事政策,主要是由於當前各國犯罪問題突出,尤其是恐怖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明知刑法作用的有限性,但在沒有其他有效措施的情況下,國家隻有通過加重刑事處罰對此作出反應。因此,“重重”傾向反映了一種無奈、一種困惑、一種現實與理想的衝突。[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