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犯罪,特別是通過製定規劃合理的預防犯罪戰略,應當是一個國家法治結構以及努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核心。”[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推進刑事法治的過程中,先後科學地提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戰略方針[2]和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社區矯正作為一種特殊預防犯罪措施,基於其輕緩化、執行的開放性、執行過程中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性,及其蘊含的公正、人道、經濟、效益等價值,充分體現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是我國刑罰執行製度改革的重要載體和關鍵性措施。我國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目的是立足國家長治久安,從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高度,探索、改革和完善我國刑罰執行製度,社區矯正工作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國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我國刑事法治發展完善的重要步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組成部分。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發展與推進,改革和完善我國刑事法律製度成為必然選擇。
一、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發展進程
縱觀我國21世紀以來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其進程大致可以劃分為前期醞釀、啟動(首批)試點、擴大(第二批)試點、全麵試行四個階段。
(一)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前期醞釀
從作為人道觀念、教育刑思想和刑罰社會化、經濟化與個別化等現代行刑理念的實踐載體而言,“社區矯正”屬於“舶來品”,是西方國家因應監獄管理製度改革而新興的一種犯罪處遇方式。在中國,刑事法律製度中過去一直沒有使用“社區矯正”這一術語,但社區矯正體係中的某些具體製度,如緩刑、假釋等,在我國刑事法律製度中有所體現,甚至有著較為悠久的曆史。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中都規定有某些具體的社區矯正製度。如規定了唯一的限製自由刑主刑——管製刑,規定了既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規定了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等刑罰適用與執行製度。後來的新刑法和新刑訴法對上述具體刑罰製度還作了進一步的規範與完善,如明確規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對被判處管製、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罪犯居住地的基層政權組織、所在單位及居住地的民眾予以配合監督管理。遺憾的是,由於受絕對工具主義法律價值觀的影響,我國的傳統行刑製度總體上呈現重刑主義、監禁刑主義特征,而社區矯正在製度規定、實踐力度、行刑效果等方麵均處於附屬地位,社區矯正法律規定不具有操作性、社區監督機製不健全、社區刑罰執行措施不到位,最終導致社區刑罰的式微趨向。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與深入發展,社會體製發生深刻轉型,社會矛盾急劇激化,犯罪現象驟然劇增,監獄超押嚴重,人滿為患,“二進宮”、“三進宮”犯人比例快速增長,監獄設施、經費、警力嚴重不足,監獄係統麵臨重重壓力,監獄的安全穩定存在潛在威脅。監獄行刑社會化嚐試和社區矯正試點探索呼之欲出,奉時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