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

第四章 刑事政策與刑罰製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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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世界範圍來看,刑罰製度的完善日益成為一個公共問題。即便在法治傳統深厚、刑罰製度完備的美國,皮爾斯伯雷(Samuel H. Pillsbury)教授也認為刑罰改革是“古老而又令人失望的事情”——美國的刑罰改革,從感化院製度的推行(18世紀後期到19世紀初期)到現今確定判決的改革,刑罰的“改良”從未取得真正的進展。即便是舊問題的解決,也會產生更多的新問題,從而招致更多的改革。[1]尤其當代中國,不僅刑法典被廣泛詬病為“死刑法典”,具有突出的重刑傳統,刑罰的製定、執行也遠談不上完備。兩相比較,皮爾斯伯雷教授關於刑罰改革抑或完善的論述對我們既是一種提示,也是一種鞭策。

中國的刑罰製度,從民眾關心的角度來講,最突出的就是死刑製度的改革。然而,刑法專家學者和大眾意見分歧最大的也莫過於死刑:作為社會精英的專家學者,以社會良知和理性的代表身份,主張廢止至少是限製死刑的適用;而政治家與社會公眾則強烈主張保留死刑,有的甚至要求增加死刑條款。對此,以科學理性為指導,從全球化的視野關注我國死刑立法與實踐的刑事法學者們是極不滿意的。他們形成了一種強烈的共識,那就是應該堅定不移地貫徹“少殺慎殺”的政策;在目前廢除死刑的條件尚不具備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地限製死刑適用的數量,提高死刑適用的門檻;考慮及時廢除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規定;限製死刑適用的對象;嚴格死刑適用的程序;擴大死緩的適用範圍;探尋死刑的替代措施等。一句話,中國的死刑製度必須改革!

比死刑問題更引人深思的刑罰是對行賄犯罪的優惠。行賄和受賄是一種對合關係,即俗稱的“一對一”關係,有行賄必有受賄,而受賄須有人行賄。很多國家基於對賄賂犯罪性質的認識,將行賄受賄同罪、同罰,甚至將行賄稱為“積極腐敗”,而將受賄叫做“消極腐敗”。但在我國刑法中,行賄和受賄不僅不同罪不同罰,而且在待遇上也極其不對稱。行賄犯罪的“優惠”待遇在立法、司法中均有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