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知識產權製度是一個在不斷發展中逐步求取平衡的產物,是改革與發展進程中國內保護與國際保護、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保護與限製的平衡。我國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製度也是在定罪的寬嚴與處刑的輕重之間尋求平衡,其處刑之重與定罪之嚴是相對應的。迫於發達國家以及跨國公司的巨大壓力,現在國內不斷有人呼籲降低我國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入罪門檻,如取消其中“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方麵要件、取消客觀方麵要件中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經營所得等數額標準。筆者認為,以這樣的方法來討論問題是片麵的,其結論也是值得商榷的。應該從罪刑均衡、刑法和諧的立場來著力完善我國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刑事立法。
一、侵犯著作權犯罪之特點
相對於國外的刑法,我國《刑法》僅僅是一部重罪法和重刑法,以侵犯著作權犯罪為例比較。
(一)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規定
《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司法解釋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