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

第六節 無被害人犯罪的立法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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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被害人犯罪”概念的提出與非犯罪化運動緊密聯係。首先成為非犯罪化對象的就是“無被害人犯罪”,可以說,對“無被害人犯罪”的研究是與非犯罪化運動相伴而生、共同發展的。最早提出的“無被害人犯罪”概念包括墮胎、同性戀及藥物濫用三種越軌行為(以後界定的範圍超過該三種行為)。這類行為隻是傷害風化,卻沒有直接個體被害(除了自己為被害人的情況),從而被刑法學者們推上了非犯罪化浪潮的頂端。也正是因為這樣的特征,而被作為一類特殊犯罪類型,具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從該概念最初出現的理由來看,這裏的“無被害人犯罪”是沒有深入到國家被害和社會被害的認識程度的。根據這些特征,我們將“無被害人犯罪”定義為:或者是行為所涉及的當事人(行為人以及行為的相對者)不具有加害或受害意識,都是基於自願而參與的,或者是行為具有“自損”性質;從客觀上看,行為並沒有在實體上傷害某人或侵犯其財產權,除了行為人“自己”以外,無其他個人法益主體受到直接侵害,但對社會風氣和倫理道德造成了侵害。

一、無被害人犯罪刑事立法政策的理性選擇

如何選擇理性的無被害人犯罪刑事立法政策,是對其采用犯罪化措施還是非犯罪化策略?需要回歸到刑事政策製定的共有模式上來。忽視無被害人犯罪的特殊性、複雜性和敏感性,無視政策製定的背景和各種製約因素,將無被害人犯罪的刑事政策選擇的關注焦點完全集中於犯罪化或非犯罪化,都不是刑事政策的理性選擇。理性的政策選擇必然會周全地考慮到影響政策製定的所有因素。這就要求,我們在決策之前應該首先客觀地分析各種因素是如何影響和製約著政策選擇的。隻有全麵地毫無偏向和遺漏地考察到了所有應該滲透到政策選擇中的各種要素所決定的不同政策導向,我們的最終決策才能真正達到政策決策的平衡狀態,才能保證製定出來的政策是對各種取向權衡和調和後的結果。而這一切影響政策製定的因素又分別受製於不同的價值取向。政策製定者在政策製定過程中,不論其是否自覺地意識到,其行為都是在一定的價值觀指導下進行的。從本質上講,不同的因素對政策製定的影響實質上就是各種價值觀念在政策決策過程中的滲透和製約。那麽不同的價值取向下有如何的政策導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