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從《刑法修正案(七)》開始,刑法的修正不僅出現了法定刑由重而輕的修訂,而且對反應強烈的非法傳銷、“老鼠倉”、“關係密切的人”等內容及時做出了立法反應。結合此前出台的其他六個修正案,刑事實體法律部門的反應速度以及滿足公共刑事利益需求的屬性相當突出。尤其《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對死刑罪名的大量削減,從寬的刑事政策也得到了及時的貫徹。相比之下,包括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法律在內的刑事程序法律部門較之刑事實體法律問題更多,卻遲遲按兵不動,此中的意味值得做些探究。
一、刑事法修正的政策屬性
廣義的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政治,即抗製犯罪的社會反應。由於刑法規範從來就不能單獨解決犯罪的問題,因此刑事政治理論的一體化思維和跨學科研究的方法突破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相對於狹義的刑事政策主張(工具意義上的刑事政策理論)而言,上述思維、方法強調刑事政策具有政治本質,在刑事反應的依據、方式和界限等方麵具有更為妥當的考慮,也有助於刑事權力的規範和製約,並因此成為刑事政治理論的重要支撐。從這個意義上講,刑事反應不僅具有政策屬性,而且事關刑事權力的約束等根本問題。在控製犯罪的各類反應中,刑事立法反應居於國家反應的起首地位,不僅決定著有關行為的國家態度,而且形成各類司法反應的製度依據,乃最為重要的國家反應形式。具體到刑事政策與刑事立法的關係,以下四個方麵的問題有必要予以充分關注。
首先,刑事立法反應的根本在於社會力量的刑事利益訴求。所謂利益,通常理解為好處,作為一個基本法學範疇,是指基於客觀規律製約的生存、發展需求。依此類推,刑事利益是指基於客觀規律,以犯罪問題為對象的生存、發展需求。在各類刑事利益之中,對刑事立法反應影響最大的是公共刑事利益,即基於客觀規律製約,適應公共生存和公共發展的刑事需求。一般說來,公共刑事利益既要受到控製犯罪的客觀規律的製約,也要衡平個別與一般、當前與今後的各類刑事利益主張才稱得上適應公共生存和公共發展的刑事需求。區別於公共的刑事意願,後者隻是針對犯罪問題的公共表達,雖然也要受到表達機製、表達效率的製約,但刑事意願的主觀意味要明顯得多。尤其考慮到民意的複雜性和多變性,很難說民眾的刑事意願一定就能反映公共刑事利益的需求。以死刑問題為例,盡管死刑的正當基礎和效益根據都存在較大的問題,但支持死刑的民眾往往居於多數的地位,即便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也不例外。類似的問題相當多,換句話說,多數人的刑事意願(主張)未必符合抗製犯罪的規律,未必適應公共生存和公共發展的刑事需求。根據政治學的原理,刑事立法反應,從根本上說就是社會力量的刑事利益訴求,往往需要通過刑事意願的方式表達出來。因此,公共刑事意願離刑事立法的距離更近,也更容易表現為刑事立法的意見,並成為相應的刑事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共刑事意願反映公共刑事利益的能力直接影響到公共刑事利益的立法實現。研究刑事立法問題,不僅需要注意到刑事利益和刑事意願的異同,而且要將刑事立法的宗旨歸結到刑事利益的層麵,提升刑事意願反映刑事利益的屬性和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