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

第一節 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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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國修訂了1979年《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作為中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已經隨著1997年3月14日《刑法》的通過而法典化。該刑法典全麵確立並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化,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它是實行法治的必然要求,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保障,是保障人權的重大舉措,順應了當代刑法的發展潮流,有利於樹立中國在國際社會的形象。它的價值、意義已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充分肯定。然而,經過十餘年的實踐,發現罪刑法定原則現有的立法設計與內容,在一定程度上製約了其功能的充分發揮,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完善。

一、完善罪刑法定原則立法的時代背景

罪刑法定原則的出發點還是人權的保障。人權作為人生存的底線,作為人的權利的最基本形態,所反映的是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係,體現的是公權力對人性的基本態度,換言之,人權是通過人類的天性來確定的、先於國家權力而存在的並由國家幫助其實現的人的基本利益。現代法治國家的政治邏輯是:個人的自決權優先於國家權力,國家權力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人的權利,不能保護和促進人的權利實現的國家權力是惡權力,人們有理由摒棄它。因此,人權的保障既是現代人權觀念的核心內容,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立法最需要考慮到的時代背景。

(一)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和加入

中國深受傳統文化的影響,追求個體與群體的和諧是中國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所以中國當代人權理論與實踐在接受西方經驗的同時又呈現出不同於西方的特點:中國更側重民眾生存權、發展權的建設,更強調政府在人權建設中的作用,更突出在促進人權發展的同時保持社會穩定。[1]20世紀末以來,中國的人權事業有了較大的發展。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羅幹同誌在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2005年9月)致辭時提到,中國目前已批準和加入了21個國際人權公約。國務院新聞辦2005年4月13日發表的《2004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中也說,中國政府重視國際人權文書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麵發揮的重要作用,已加入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內的21項國際人權公約。至目前為止,中國簽署的人權公約共有23個:《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製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世界人權宣言》,《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