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

第三章 刑事政策與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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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爾巴哈提出,刑事政策是“立法國家的智慧”。但近現代的刑事政策,又區分為立法政策、司法政策和行刑政策,相應地刑法也要區分為刑事立法、司法和執行。從當代中國的情況來看,刑事政策似乎總是作為司法政策出現並得到應用的。在法治發達、法律文化傳統深厚的國家,刑事政策的地位同樣重要,作用方式也有所不同:大陸法係國家秉持成文法傳統,刑事政策的作用對象和領域主要為立法活動,因此在德語、法語裏,刑事政策(kriminalpolitik,politique criminelle)常常被解讀為“刑事政治”;而英美法係國家繼承判例法文化,刑事政策主要調整刑事司法,其語言表述通常是criminal justice policy(即刑事司法政策)。中國就法律傳統而言屬於大陸法係,可惜這一傳統在新中國成立以後一度中斷,新中國在很長時期內處於“政策治國”即“政治”的統率之下。雖說中國的法治在重建之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也已基本建成,但這一體係本身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發展和完善,而在這一體係中政策與法律、政治與法治的關係問題更需要在理論和實踐的兩個層麵進行深入研究。因此,刑事政策對刑法立法的指導,原本就是刑事政策的本意,這對具有大陸法係傳統的中國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刑事政策對刑法立法的指導,首要的問題就是指導思想的來源。對此,李斯特提出:“對刑罰的認識,使得我們對國家處刑權的法律根據和目的產生了疑問。同時也對犯罪產生的根源及其特點產生了疑問。科學地解決這些問題是以犯罪學和刑罰效果學為基礎的刑事政策的任務。刑事政策給予我們評價現行法律的標準,它向我們闡明應當適用的法律,它也教導我們從它的目的出發來理解現行法律,並按照它的目的具體適用法律。刑事政策應當是刑法立法的教師,刑事政策一方麵可以找到對現行法律進行批判性評價的可靠標準,另一方麵也可以找到未來立法綱領發展的出發點。”[1]筆者認為,刑事政策指導刑法立法的思想主要來自對刑事政策與刑法關係的判斷。就刑事政策是刑法立法根據與指針而言,刑事政策應優位於刑法;二者有各自發揮作用的界域,應各就各位,互不替代;刑事政策與刑法相互製約,協調發展;相互推動,共同進步。二者關係的核心是,在區別二者的前提下的一種互動的製約、促進關係。刑法(主要通過其基本原則)對刑事政策的製約主要涉及刑事政策的製定和實施,這是法治的要求,是權利保障的要求;刑事政策對刑法的指導主要體現在法律的製定、實施和法律變革上,這是時代發展的要求,也是社會防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