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

第九節 刑事政策視野中的刑法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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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重要製度,其本質在於建立社會秩序並為人們的行為確立合理預期。在將固有的製度轉化為能動的預期的過程中,一個基本前提是製度向其接受者的傳播。傳統意義上沒有刑法的傳播,或者說,刑法在傳統意義上就沒有傳播,而隻有刑罰的實施。因此,長期以來,人們看到的就隻是殘酷的或者血淋淋的刑法,刑法的作用就隻是報應、懲罰;如果說有預防,那也隻是特殊預防,或者消極的一般預防,而沒有積極的一般預防。現時探討刑法傳播的話題,其新意在於跳出傳統刑法話語,站在刑事政策的更高立場,借鑒信息傳播的一般原理,從互動論的視角認識刑法信息之傳播,凸顯刑法積極的一般預防、教育功能,在傳統刑法懲罰(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之外,將刑法的傳播、教育和普及作為樹立公民刑法信仰、強化刑法權威的一般手段。

一、由“醉駕入刑”看刑法傳播

刑法傳播是一個宏觀的問題,刑法本身也是一個複雜的係統。為了方便研究,我們選擇以小見大的研究方法,從微觀的研究基點切入宏觀問題的探討。這個微觀的切入點就是近年來社會上關注度較高的醉駕入刑的刑法規定,通過對醉駕入刑的信息傳播狀況進行分析以窺探醉駕入刑後信息傳播的實際效果。之所以選擇醉駕入刑作為刑法傳播研究的切入點,是出於以下兩點考慮:第一,該信息與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關係緊密,影響麵大,較容易被傳播受眾掌握;第二,該信息最能體現出刑法信息對民眾日常生活的影響以及刑法對社會民生的保障功能。

醉酒駕駛是在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入刑的。醉酒駕駛在刑法上被評價為危險駕駛罪,其核心內容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另外,《刑法修正案(八)》還明確了醉酒駕駛的同時還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我國刑法對包括醉酒駕駛在內的危險駕駛行為設定了一個階梯式的格局,即以危險駕駛罪為基本罪、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加重罪。[1]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1年11月底的統計數據顯示,《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7個月來,全國共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201153起,較上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駕駛機動車33183起,較上年同期下降43.7%。醉駕入刑7個月以來,酒後駕駛行為數量同比大幅下降,如浙江查處的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數量較上年同期降幅雙雙超過80%,北京降幅超過70%。全國因酒後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死亡584人,較上年同期減少176人,下降23.2%。其中,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死亡538人,較上年同期減少65人,下降10.8%。據統計,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仍以100至200毫克/百毫升為主,占58.4%。截至11月30日,全國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並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19836件,其中,已判決10060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