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

第八節 風險社會的刑事政策與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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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英文為risk,法文為risque,指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組合。風險社會是指在全球化發展背景下,由於人類實踐所導致的全球性風險占據主導地位的社會發展階段,在這樣的社會裏,各種全球性風險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威脅。自德國學者烏爾裏希·貝克1986年出版《風險社會》一書以來,“風險”成為理解和詮釋社會變遷的一個關鍵性概念,“風險社會”隨之也成為解釋世界的全新範式。

一、風險社會及其理論貢獻

與傳統的風險相比,現代風險表現出獨特性質:一是風險的人為化。人類決策與行為成為風險的主要來源,人為風險超過自然風險成為風險結構中的主導內容。二是風險兼具積極與消極意義。現代風險是中性概念,它會帶來不確定性與危險,也具有開辟更多選擇自由的效果。三是風險影響後果的延展性。現代風險在空間上超越地理與文化邊界的限製呈現全球化態勢,在時間上其影響具有持續性,不僅及於當代,還可能影響後代。四是風險影響途徑不確定。現代風險形成有害影響的途徑不穩定且不可預測,往往在人類認識能力之外運作。五是風險的建構本性。現代風險既是受概率和後果嚴重程度影響的一種客觀實在,也是社會建構的產物,與文化感知及定義密切相關。它不僅通過技術應用被生產出來,而且在賦予意義的過程中由對潛在損害、危險或威脅的技術敏感所製造。[1]

對於風險理論的貢獻,不同的人顯然有不同的見解。筆者認為,所謂風險的人為化,其實源於異化理論,即隨著社會的發展、技術的進步,人類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斷提高,而隨之麵臨的風險是,人類自我毀滅的能力也在不斷提高。關於這個問題,早在100多年前,恩格斯就提出過警告:“我們不要過分陶醉於我們人類對自然界的勝利。對於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對我們進行報複。每一次勝利,起初確實取得了我們預期的結果,倒是往後和再往後卻發生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預料的影響,常常把最初的結果又消除了。”[2]當人類經由放牧、農耕的鄉土社會走向工業、商業和信息主導的現代社會時,人類麵臨的風險也由原先的以自然風險為主轉為人為風險為主。當人類的權利自由因為現代經濟、製度和技術而得到高度張揚的同時,人類麵臨的風險也達到了空前的高度。而且,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人類用來應對風險的治理手段,本身就是滋生新型風險的罪魁禍首。在貝克的分析中,有一個概念特別值得重視,即“有組織地不負責任”。他在《解毒劑》(Gegen Gifte)一書中指出,公司、政策製定者和專家結成的聯盟製造了當代社會中的危險,然後又建立一套話語來推卸責任。這樣一來,他們把自己製造的危險轉化為某種風險。無論是冒險取向還是安全取向的製度,都可能蘊含運轉失靈或由相對無知導致的決策失誤的風險。風險社會不是某個具體社會和國家發展的曆史階段,而是對目前人類所處時代特征的形象描繪。它是社會存在的客觀狀態,並非可隨意加以接受或拒絕的一個抉擇。技術風險與製度風險都內在於工業社會本身,是現代性的必然伴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