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

第七節 和諧社會背景下環境刑事政策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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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0日,江蘇省鹽城市城西水源遭酚類化合物汙染,兩家自來水廠關閉,數十萬市民飲水受到影響。據江蘇省環保廳專家說,水中含量超標最嚴重的就是揮發酚。含量最高的時間出現在早上8時,原水取水口的水中含揮發酚量達到0.2mg/L,而正常含量為0.002mg/L,超標100倍;中午12時,超標60多倍;晚上7時左右,超標仍有40多倍。受水汙染影響,一些學校已提前放假,食堂不再提供晚飯;一些浴室、飯店也已關門歇業。經初步調查,整個事件的原因是取水口上遊位於鹽城市鹽都區龍岡鎮境內的一家化工廠偷排汙水所致。這家名為“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的企業,位於取水口上遊約11公裏處,生產精細化工、日用化工、印染助劑等化工產品,曾被評為“鹽城市十大標兵企業”。按照搬遷計劃,該企業將於2009年年底從上遊搬遷,2月17日,該企業停產檢修。該企業平時把工廠產生的汙水排在一條小溝裏,這條小溝有個小水壩,停產當天,該企業將這個水壩打開,恰逢鹽城前天下大雨,汙水就流到了鹽城市的水源地蟒蛇河,汙水順流而下,流進新洋港,最終導致了鹽城曆史上罕見的水汙染事件。[1]現在看起來,鹽城的水汙染事件的處理不僅牽涉到重大的環境法治問題,而且具有重要的刑事政策意義。

一、鹽城水汙染事案引發的思考

2009年2月23日,鹽城市公安部門已對該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涉嫌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立案偵查,該公司法人代表胡某、生產廠長丁某已依法被刑事拘留。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胡某、丁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丁某於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明知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是廢水不外排企業,且所產生的鉀鹽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仍將大量鉀鹽廢水排放至五支河內,任其流經蟒蛇河汙染本市城西、越河兩自來水廠取水口,致2009年2月20日本市20多萬居民停水達66小時40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43.21萬元。胡某、丁某的行為均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請依法予以懲處。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胡某、丁某明知鉀鹽廢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仍大量排放,危害公共安全,並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決定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丁某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予減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並予數罪並罰。8月4日鹽都區法院判決,被告人胡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丁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胡某、丁某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於2010年4月20日裁定如下:駁回上訴人胡某、丁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