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

第六節 刑事政策視野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與少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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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指出,“人類始終隻提出自己能夠解決的任務,因為隻要仔細考察就可以發現,任務本身,隻有在解決它的物質條件已經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過程中的時候,才會產生。”[1]由此觀之,未成年人犯罪雖然是個世界難題,但不是無解的問題。首先應該肯定,未成年人成為問題是曆史的進步,因為人類已經能夠意識到未成年人及其問題的重要性,能夠加以區別對待了。少年司法就是基於對少年這一新人種的發現而形成的。

曆史學的研究表明,19世紀以前的西方社會,人僅僅被劃分為七歲以下的幼兒階段和七歲以上的成人階段。當然我們也可以推論,在人類的幼年時期,人是不分成人和未成年人的。19世紀以後,工業革命催生了現代教育,正在“學習”準備走向成人社會的未成年人,與已經在“工作”的成年人有了明顯的區別。而與民族國家的崛起同步的是“國家親權主義”的興盛。“國家親權”(Parents patriae)一詞源於拉丁語,其含義是“國家是每個兒童的最終監護人,因此國家可以承擔家長責任,並且為了保護兒童可以幹預家庭事務”。在很大程度上,少年是社會文化變遷的產物,而並非單純的生物學範疇。[2]未成年人問題、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與此相對應的少年司法的出現反映了社會的進步。然而,工業化革命在提升人類改造自然能力的同時,也使人類出現了某種生物學意義上的退步,人類的生育能力下降,使兒童成為更加稀缺因而也更加寶貴的資源,因為兒童原本就是人類得以繁衍生息的不可替代資源,因此,兒童問題更應引起重視。

從科學發展觀的視角來看待未成年人的犯罪與司法,你會有新的收獲。要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代際和諧與持續發展是至關重要的,而核心的理念應該是兒童權利最大化。毛主席對青年人寄予厚望,他說:“世界是你們的,也是我們的,但歸根結底是你們的。你們青年人朝氣蓬勃,正在興旺時期,好像早晨八九點鍾的太陽。希望寄托在你們身上。”那麽兒童權利最大化在規則、法律的層麵又該如何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