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

第一章 刑事政策的基本問題

字體:16+-

在刑事政策理論日益繁榮的背景下堅持研究刑事政策的基本問題,主要有兩點考慮:一個是狹義刑事政策理論(工具刑事政策理論)的糾正;另一個是刑事政策實踐(尤其是刑事立法、司法)的改善。在工具刑事政策理論的去除中,我們通過刑事政策含義、善治理論以及係統科學的應用,初步確立了廣義的刑事政策(亦稱刑事政治)思想。區別於狹義的刑事政策理論,廣義的刑事政策理論不僅具有突出的跨學科、相對主義特征,在自身發展,尤其決策、執行方麵也有嚴格的體係和要求。因此,刑事政策的基本問題仍然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係統地看,廣義刑事政策理論的研究是從犯罪原因、功能的檢視開始的。筆者認為,基於犯罪原因、功能的複雜性,犯罪治理是一個係統工程,類似中醫的綜合治理,而絕非西醫的外科手術。然而,1949年以來,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國治理犯罪的指導思想長期偏離係統治理的根本要求。突出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個是“以政幹法”的情形,該情形下,政策壓倒法律,令從口出,相當隨意;另一個是基於徹底消滅犯罪的理念,試圖以“嚴打”的方法尋求犯罪治理態勢的根本好轉。該兩類情形,不僅長期影響我們的犯罪治理決策,而且至今還在發揮“重要的”指導作用。

新中國成立初期,受特定曆史條件的限製,出現“以政幹法”或者政策壓倒法律的情形有一定的必然性。1949年2月,中共中央發布的《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在宣布“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為依據”的同時,也表達了要“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據”的願望。但是,“在人民的新的法律還沒有係統地發布以前,應該以共產黨政策以及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已發布的各種綱領、法律、條例、決議作依據。尤其司法機關”不僅要堅持“有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規定者,從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之規定;無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規定者,從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的辦事原則,同時還要“以學習和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及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的辦法,來教育和改造司法幹部”,並以此提高“我們司法幹部的理論知識、政策知識與法律知識的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難看出,有關的治理方式,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居於最高地位,新民主主義的政策次之,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居於最後。其中,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不是法律本身)、黨的政策、新民主主義的政策、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發布的各種綱領、命令、決議又都是執政黨政策的表現形式。因此,執政黨的政策一開始就取得了壓倒法律的地位和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