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以上對世界各國和地區刑法立法經驗和教訓的分析,可以認為生產資料所有製和國有資產在全社會所占比重的因素,並不是各國刑法包括社會主義國家刑法對國有資產實行特殊保護的唯一依據,並且不是必要依據,而適應保護國有資產和與侵害國有資產的犯罪行為作鬥爭的需要,卻是一個國家刑法立法對國有資產實行特殊保護不能不考慮的重要依據。在這個意義上可以進一步說,適應保護國有資產和與侵害國有資產的犯罪行為作鬥爭的需要,是一個國家刑法立法對國有資產實行特殊保護不能不考慮的最重要的依據。這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立法經驗和教訓帶給我們的啟示。這一啟示與我們關於刑法應當針對國有資產更易受侵害的實際情況並適應加強國有資產保護的實際需要,而對國有資產實行特殊保護的主張是一致的。
第四,刑法對國有資產予以特殊保護的部分內容可定位為給予國有資產合理的差別待遇,這種保護理念是對國有資產和其他資產平等保護理念的題中應有之義,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由於片麵強調形式平等而帶來實質不平等的不足,更充分地實現刑法對國有資產與其他資產保護的實質平等。
(1)差別待遇的基本原理。
差別待遇,從字麵上看,它是指對不同的事物給予不同的待遇。在國際經濟法和國際貿易活動中,差別待遇是與國民待遇相對應的概念,特指一個國家給予外國人不同於本國公民的待遇,它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指國家給予外國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在某些方麵少於本國公民或法人;二是指對不同國籍的外國公民和法人給予不同的待遇。從最通用的意義上看,差別待遇應當是指它的字麵含義,是與相同待遇相對應的概念。[32]
差別待遇在世界各國以至國際社會中取得廣泛的認同。例如,英、美等資本主義國家均實行包括對老年、殘疾或失業人員予以救濟在內的不同程度的社會福利製度,該製度蘊含著對居於社會中弱勢地位的人予以特殊的優惠待遇的理論基礎。美國在肯尼迪總統當政時期甚至采取“正麵行動”,即為了彌補與糾正法律歧視在曆史上對婦女、有色人種等弱勢群體造成的遺害,立法或行政機關在規定雇用、升學或交易條件時,對該類群體予以特殊優惠的措施。[33]《印度憲法》第15-3規定:“本條並不排除國家對婦女兒童作出特別規定。”第15-4規定:“本條並不排除國家為了社會上、教育上落後之公民階層或表列種姓、表列部落的進步而作出特別規定。”[34]世貿組織(WTO)考慮到發展中國家成員經濟發展的特殊需要,規定了有利於發展中國家成員的一係列特殊和差別待遇規則。其中,GATT第18條第B段允許發展中國家成員在麵臨國際收支困難時,采取限製進口商品數量或價值的辦法來控製它的一般水平,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在歧視性限製基礎上實施;GATS第18條規定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以便發展中國家成員更好地履行義務。此外,世貿組織法律體係中有12條規定了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成員提供優惠市場準入機會的內容,[35]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