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

第二節 倡導積極預防弱勢群體犯罪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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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市無業人員、民工為代表的弱勢群體是我國社會轉軌過程中出現的一類特殊群體。近些年來,弱勢群體犯罪呈現出一種日趨嚴重的態勢,已經引起社會的強烈關注。[1]總體而言,國家對弱勢群體犯罪采取的是一種以事後刑罰懲罰為主的刑事政策,這在學術界反映的是一種社會控製理論主導的犯罪學理念。社會控製理論強調社會控製和自我控製對預防和減少犯罪的作用,是一種被動的、外在的、強迫性的消極刑事政策。為此,我們反其道而行之,將從積極預防弱勢群體犯罪的角度進行有關的政策研究。

一、提出問題

積極的政策是一種重要的政策類型,如積極的財政政策、積極的就業政策、積極的外交政策等。積極的政策對實現相關領域的政策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已經越來越多地被各政策領域主體所使用。[2]在公眾犯罪恐懼感日益增加、犯罪形勢日趨嚴峻、刑事司法成本日漸高漲的當今社會,借鑒相關政策領域的做法,在刑事政策領域探討和實踐積極的刑事政策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積極的刑事政策,指的是一種主動的、內在的、非強迫性的刑事政策。

積極的刑事政策主張:對犯罪的反應不以事後刑罰懲罰為主,而應該是完善相關社會政策,著眼於事前預防犯罪。正如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會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積極的刑事政策具有如下特點:第一,積極的刑事政策是一種主動的刑事政策。此種主動性主要表現為,政府主動采取相應措施,完善相關社會政策,消除誘發犯罪生成的因素。第二,積極的刑事政策是一種內在的刑事政策。此種內在性體現在兩個方麵:其一,強調社會結構本身的改造。犯罪的存在明示或暗示某種社會失衡現象的存在和社會變革的進行,積極刑事政策注重從犯罪率的漲落、犯罪形態的發展來有意識地審視社會的結構、功能是否合理,社會運行機製是否正常,並進行相應的社會變革。其二,還強調對社會個體內心的影響,強調抑製犯罪發生的內在因素。第三,經濟刑事政策倡導刑罰替代措施在抗製犯罪過程中的作用,注重犯罪的事前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