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民生的衝突越來越值得關注。研究起來,“民生”一詞最早出現在《左傳·宣公十二年》,所謂“民生在勤,勤則不匱”。這裏的“民”,就是百姓的意思。而《辭海》中對於“民生”的解釋是“人民的生計”,是一個帶有人本思想和人文關懷的詞語,語境中顯然滲透著一種大眾情懷、平民意識。
一、民生概念之複興
民生概念在當今中國的複興要歸功於以胡錦濤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集體。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了一定的階段,國家的整體實力即將達到世界領先水平的時候,胡錦濤提出了共產黨執政為民的三條準則,即“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這三條準則被一些政治觀察者總結為胡錦濤的“新三民主義”。而在全球性經濟危機開始蔓延,國內的社會矛盾露出激化的苗頭的關鍵時刻,我們的黨和政府鄭重提出“保增長、保穩定、保民生”的新戰略,將民生問題提到了一個空前的高度,具體又將就業、教育、分配、社保、穩定五大“民生工程”納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係統工程。這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把民生問題作為重中之重,是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談到保障和改善民生時,胡錦濤指出,民生連著民心,民心凝聚民力。在經濟發展遇到困難的情況下,更要加大改善民生的工作力度,多渠道擴大就業,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係,不斷提高教育和醫療服務水平,切實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在“五大民生工程”中,“就業是民生之本”,“教育是民生之基”,“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保是民生之依”,而“穩定是民生之盾”,就是說“穩定”是人民安居樂業的可靠保障和堅強後盾。“穩定壓倒一切。”“利莫大於治,害莫大於亂。”就是要重視社會穩定工作,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處理機製,排難解紛,把各種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係和綜合治理,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爭取社會治安狀況的根本好轉,增強民眾的安全感。民生是經濟問題、政治問題、社會問題,也是法律問題,需要製定和完善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法律,公正執法,完善民生權利救濟的法律途徑,來進一步促進民生問題的解決。[1]在法律體係中,刑法作為保障法、二次法,作為國家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的最嚴厲的製裁措施,必然也要以保護民生為核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