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政策與刑法完善

第六節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刑法立法的關係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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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刑罰結構調整對“寬”的需求。刑罰結構對“寬”的需求集中體現在死刑問題上。廢除死刑是全世界不可逆轉的潮流,這是人權運動蓬勃發展的結果,也是人類社會發展不斷文明的一種體現。在世界範圍內,大部分國家都在立法上廢除了死刑,或者是在事實上擱置死刑的適用,而我國1997年《刑法》不僅沒有廢除死刑,反而設置了大量死刑罪名。我國1997年《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最終定格在68個,占罪名總數的16.5%。另外,1997年《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又廣泛分布在瀆職罪之外的其他9章犯罪中,死刑類罪高達90%。至於死刑罪名的個數,盡管從數量上看有所下降,但1997年《刑法》的死刑罪名與原有的死刑罪名(80個)在實質上並沒有太大的變化,數量上的減少主要是立法技術所致。[35]此外,我國不僅設置了大量死刑罪名,每年還判處和執行大量死刑。可見,我國在完成廢除死刑任務上,路途是長遠的,任務是艱巨的。我國死刑問題的現狀是有其曆史和現實原因的,一方麵我國曆來有死刑依賴的傳統,迷信死刑的威懾效力,民眾中報應觀念濃重,廢除死刑的主要阻力來自民意的壓力;另一方麵,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日益突出與激烈,極端暴力犯罪並不罕見,保留死刑有一定道理。因此,我國的死刑策略是在現階段保留死刑的基礎上,不斷限製死刑的適用直至廢除死刑。有學者提出我國廢除死刑的具體時間表,主張首先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進而廢除暴力犯罪的死刑,最終完全廢除死刑,這是對待我國死刑問題的科學態度。

我國正在積極地為死刑限製和廢除尋找替代措施,有學者主張引用不得減刑和假釋的終身監禁製度,筆者認為,與其貿然引入新的製度,不如充分挖掘本土資源,以求得新製度與已有法治環境的最大兼容。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製度是死刑替代措施的不二選擇,關於死緩製度的改革,前文已經提到有求“嚴”的一麵,同時也有求“寬”的一麵,即死緩轉為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按照《刑法》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轉為死刑立即執行。此處的故意犯罪,不做任何劃分,可能是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的重罪,也可能是法定最高刑5年以下的輕罪;可能是既遂的完成形態,也可能是預備、未遂和中止的未完成形態。筆者認為,從擴大死緩適用,限製轉化為死刑立即執行的角度出發,“故意犯罪”的條件過於寬泛,應對其進行嚴格限製,建議限定在行為實行終了的重罪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