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的看法,恩格斯上麵所說的“經濟利益相互衝突的階級”、“不可調和的對立麵”顯然不是指奴隸主和奴隸。
這是因為早期國家大多是內部分化的結果,而內部分化不一定產生奴隸製,雖然存在債務奴役,但這些人還擁有公民身份,債務奴隸製不可能在本血緣團體內存在。奴隸常常來源於部落之外。根據拉丁文詞源,奴隸(servi)一詞是將領把俘虜保存(servare)起來而不把他們殺掉。奴隸又叫mancipia,此詞由manus(手)和capere(抓、取)兩詞組成,意謂用手從敵人那裏抓來的。這非常明顯地告訴我們,早期的奴隸一般來源於戰爭,來源於血緣團體之外,它並非部落內部分化的結果。因此,凡是由內部分化而產生的早期國家,都不可能是奴隸主和奴隸對立和鬥爭的產物。
在《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這篇文章中,恩格斯實際上並沒有提出過是奴隸主與奴隸鬥爭的結果產生了國家。他確實提到過希臘奴隸的人數,例如,他說:“隨著這種按照財富把自由民分成各個階級的劃分,奴隸的人數特別是在希臘便大大增加起來,奴隸的強製性勞動構成了整個社會的上層建築所賴以建立的基礎。”[1]在注裏,恩格斯寫道:“在科林斯城全盛時代,奴隸的人數達46萬人,在埃吉納達47萬人;在這兩個地方奴隸的人數都等於自由民的十倍。”[2]“奴隸也包括在居民以內;9萬雅典公民,對於36.5萬奴隸來說,隻是一個特權階級。”[3]“到了雅典全盛時期,自由公民的總數,連婦女和兒童在內,約為9萬人,而男女奴隸為36.5萬人,被保護民——外地人和被釋奴隸為4.5萬人。這樣,每個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個奴隸和2個以上的被保護民。”[4]但這些都是指科林斯、埃吉納達和雅典建立國家以後大約公元前4世紀後期的情況,也就是說是國家建立後產生的結果,而不是其前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