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起源的原因方麵,恩格斯雖然更多地強調了階級鬥爭的作用,但他從未斷言這是國家產生的唯一根源。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明確指出:國家的產生不僅是出於階級鬥爭的需要,也不僅是出於統治者鎮壓被統治者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它是出於維護本社會生存的需要,“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隻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維持下去。”[1]在另一處,恩格斯還進一步考察了國家產生的外部因素並著重分析了這些外部因素對國家的產生所起的曆史作用,指出:“社會創立一個機關來保護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內部和外部的侵犯。這種機關就是國家政權。”[2]
從羅馬國家產生的過程中,我們確實也能看到,國家並不是一種因素的產物,而是多種原因綜合作用的結果。一方麵,它是階級矛盾不斷發展的產物,控製階級對立的需要是促使國家形成的關鍵。當然,就羅馬而言,當時的階級矛盾並不是人們通常理解的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矛盾,而是氏族內的羅馬人民(Populus Romanus)和氏族外的平民(P1ebeians)之間的矛盾和對立。導致氏族內羅馬人民和氏族外平民之間矛盾和對立的真正原因是因為根據氏族的血緣原則,平民完全處於舊的氏族、庫裏亞和部落組織之外,不屬於地道的羅馬人民,所以,不能在羅馬擔任任何職務,不能參加庫裏亞大會,不能參與氏族的祭典。但他們人身自由,都得從軍打仗,向羅馬繳稅,為羅馬賣命。這就是說,對於羅馬人民而言,平民僅僅是一個隻有義務而沒有權利的團體,是一批被剝奪了一切公權的民眾。羅馬人民與平民之間義務和權利的嚴重失衡必然導致雙方的衝突。隨著羅馬平民人數和財富的不斷增加,平民與氏族內羅馬人民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大。平民要求改變不平等地位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到公元前6世紀中葉左右,在羅馬終於出現了塞爾維烏斯改革,氏族製組織形式終於被以財產為導向的等級製組織模式所替代。在這次改革中,有產的平民成了羅馬公民的一部分,取得了與氏族成員同等的以財產多少劃分參軍和參與百人隊大會決策的權利。塞爾維烏斯通過按財產多少來劃分公民權利、規定公民義務的方式,協調了公民之間的關係,並以改革的名義承認了財產差異的合理性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地位的不平等原則。財產因素一躍成為壓倒一切的政治因素,對羅馬國家未來的發展起著融奠基性、方向性於一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