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史學界一直認為,在原始社會之後出現的羅馬國家是奴隸製國家。這似乎成了千真萬確的真理。即使在探討中國史的分期問題時,大家也都把它當作出發點,視為標本。不過,隻要對馬克思的《資本主義以前諸形態》(以下簡稱《諸形態》)和《資本論》等著作加以認真地研讀,隻要對羅馬史加以深入地研究,就會發現,上述觀點並不可靠。在羅馬進入階級社會以後所產生的第一種國家形態的應該是公民國家,而不是奴隸製國家。
這種國家所依賴的所有製形式(form of property)是馬克思在《諸形態》一文中所說的古代所有製形式,也即第二種所有製形式。眾所周知,所有製是一種決定生產資料歸誰占有的製度。它決定著社會的性質。在古代,它通常通過對土地的占有這種方式表現出來。因為土地是當時最基本、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在古代所有製下,土地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公有土地;另一種是私有土地。早期羅馬也不例外。馬克思指出:“在古代民族那裏(羅馬人是最典型的例子,表現得最純粹,最突出),存在著國有土地財產和私人土地財產相對立的形式,結果是後者以前者為中介,或者說,國家土地財產本身存在於這種雙重的形式中。”[1]羅馬的公有地叫做ager publicus ,私有地又稱份地,即ager privatus。這種所有製的特點是:第一,公有地和私有地同時並存;第二,個人擁有私產,成為份地的私有者必須具備公民的身份。這種所有製形式與氏族所有製形式有著本質的區別。這不僅因為公民私有地實質上是一種階級的私有,是“積極公民的一種共同私有製”[2],而且隻有公民才享有這樣的權利。公民是占有土地的前提和基礎。它比氏族製下的土地公有製有了很大的進步。這種進步主要表現在個體家庭已經有能力獨立完成耕種土地的任務。同時,它又與奴隸製社會發展起來的自由土地私有製有著明顯的區別。這種區別主要表現為:古代所有製隻能在相當狹小的區域內實行,明顯地受到公民身份和範圍的限製;在古代所有製下所出現的土地私有製實際上並不是真正的土地私有製。這種私有製,在很大程度上還屬於公社所有製的範疇,其所有權主要掌握在國家手中,國家有權分配或限製每一公民的份地,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說,這些份地並不是真正的私有土地,而隻是由國家控製,歸公民長期使用的公有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