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學理論新編(第4版)

二、詩學(節選)(亞裏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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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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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詩和悲劇、喜劇和酒神頌以及大部分雙管簫樂和豎琴樂——這一切實際上是摹仿[1],隻是有三點差別,即摹仿所用的媒介不同,所取的對象不同,所采用的方式不同。

有一些人(或憑藝術,或靠經驗),用顏色和姿態來製造形象,摹仿許多事物[2],而另一些人[3]則用聲音來摹仿;同樣,像前麵所說的幾種藝術,就都用節奏、語言、音調來摹仿,對於後二種,或單用其中一種,或兼用二種[4],例如,雙管簫樂、豎琴樂以及其他具有同樣功能的藝術(例如排簫樂),隻用音調和節奏(舞蹈者的摹仿則隻用節奏,無需音調,他們借姿態的節奏來摹仿各種“性格”、感受和行動),而另一種藝術[5]則隻用語言來摹仿,或用不入樂的散文,或用不入樂的“韻文”[6],若用“韻文”,或兼用數種,或單用一種,這種藝術至今〈沒有名稱〉[7]。(我們甚至沒有一個共同的名稱來稱呼索福戎和塞那耳科斯的擬劇與蘇格拉底對話[8];假使詩人用三雙音步短長格或簫歌格或同類的格律[9]來摹仿,這種作品也沒有共同的名稱——除非人們把“詩人”一詞附在這種格律之後,而稱作者為“簫歌詩人”或“史詩詩人”;其所以稱他們為“詩人”不是因為他們會摹仿,而一概是因為他們采用某種格律[10];即便是醫學或自然哲學的論著,如果用“韻文”寫成,習慣也稱這種論著的作者為“詩人”,但是荷馬與恩拍多克利除所用格律之外[11],並無共同之處,稱前者為“詩人”是合適的,至於後者,與其稱為“詩人”,毋寧稱為“自然哲學家”;同樣,假使有人兼用各種格律來摹仿,像開瑞蒙那樣兼用各種格律來寫《馬人》[混合體史詩],這種作品也沒有共同的名稱。[12])[也應稱為詩人。][13]這些藝術在這方麵的差別,就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