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學理論新編(第4版)

二、抒情與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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抒情詩的題材往往是某種內心活動。抒情詩有其“內傾性”,它往往表現人的內心情感。就像再現與敘事緊密相連,抒情與表現的關係非常密切。

在西方,雖然也可以將“詩是情感的表現”的觀念追溯到遙遠的古代,但是,使它變成某種藝術準則的,無疑應是19世紀浪漫主義的詩歌觀念。而其中的開創者是華茲華斯。艾布拉姆斯說:“浪漫主義者關於詩歌或一般藝術的論斷,常常涉及諸如‘流溢’之類使內在的東西得以外化的比喻。‘表現’(expression)就是用得最多的術語之一。根據其使用場合來判斷,這一語詞重新起用了原來的詞根意義ex-pressus,源自ex-premere,意即‘擠出’。”[1]也就是說,所謂“表現”,即是情感的流溢的意思。

抒情的表現性,首先是由抒情的表現對象決定的。黑格爾認為,抒情詩的出發點“就是詩人的內心和靈魂,較具體地說,就是他的具體的情調和情境”[2]。所謂“再現”,往往意為以較為客觀的描述方式再現某種場景與行為;而所謂“表現”,往往意為用較為主觀的方式表現詩人內心的情感。同時,抒情的表現性也是由抒情的表現方式決定的。就像黑格爾所言,在抒情中“占主要地位的不是對一件事進行絲毫不露主體性的(純客觀的)描述,而是主體的掌握方式和情感,即響徹全詩的歡樂或哀怨,激昂或抑鬱”[3]。因此,抒情的表現性,是以詩人的情感表現方式及其主觀性作為基本特征的,特別是在浪漫主義時代,這被視為抒情詩的基礎。

由於抒情自身的表現性特征,抒情與“自我”表現具有非常密切的關係。正如艾布拉姆斯所言:“浪漫主義時期大多數主要的詩篇,同幾乎所有的主要批評一樣,都是以詩人為圓心而畫出的圓。”[4]抒情詩中的“我”與詩人的自我表現有著極其同一的關係。惟其如此,抒情詩人與外物的關係,就很像王國維說的“有我之境”的境界:“以我觀物,故物皆著我之色彩。”就這個意義而言,所有的抒情詩都不可能是“無我之境”,所謂的“無我之境”,隻是指“自我”表現的成分相對不明顯而已。因此,抒情詩人往往使外在事物成為詩人內心境況的寫照與象征,其真正的描寫對象還是詩人本人的內心境況。正是就這個意義而言,黑格爾認為:“抒情詩的中心點和特有的內容就是具體的詩創作主體,亦即詩人。但是抒情詩主體並不投身到實際動作情節中去造成事跡,也不展現於戲劇衝突的運動,他的唯一的外化(表現)和成就隻是把自己心裏話說出來,不管對象是什麽,說出來的話表達了主體的情感,即把自我表現的主體的心情展示出來,在聽眾中引起同情共鳴。”[5]這種自我表現的特征,甚至就構成了抒情詩與敘事性作品(史詩)的不同:“在史詩裏詩人把自己淹沒在客觀世界裏,讓獨立的現實世界的動態自生自發下去;在抒情詩裏卻不然,詩人把目前的世界吸收到他的內心世界裏,使它成為經過他的情感和思想體驗過的對象。隻有在客觀世界已變成內心世界之後,它才能由抒情詩用語言掌握住和表現出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