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學理論新編(第4版)

一、抒情文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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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事物的獨特性,往往是自身能夠辨明與他者相異的東西。抒情文體的獨特性,正存在於其與敘事文體、戲劇文體的差異中。例如,當我們在一個中國古代文學選本中讀到這樣一個段落:

少年聽雨歌樓上,紅燭昏羅帳。壯年聽雨客舟中,江闊雲低、斷雁叫西風。而今聽雨僧廬下,鬢已星星也。悲歡離合總無情,一任階前、點滴到天明。

稍有古典文學常識的人,都會知道這是一首詞,而詞乃是中國古典文學中極為典型的一種抒情體式。這確實是南宋蔣捷寫的一首詞,《虞美人》。這首詞看起來像是一篇短小的“故事”,分述了少年、壯年和而今(老年)三個階段聽雨的不同經曆。然而,這個小故事是被編織在“詞牌”這一抒情性極強的“韻文”的“織體”之中的,是為表現一種內心的情境服務的。換言之,這個小故事著重表現的不是一個故事,而是人生三個不同階段“聽雨”時不同的心境。特別是整首詞的最後兩句“悲歡離合總無情,一任階前點滴到天明”,更加增強了抒情的語調。抒情詩的表現內容,確乎是一種情緒,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情緒的表達是借助於某種“形象”進行的。在這首詞中,情緒是借人生三個不同階段聽雨時不同的場景來表現的。這三個不同場景時間上的連續性似乎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三個連續性的“畫麵”。這樣,三個“事件”在這首詞中就成了為情緒表現服務的“形象”。這首詞就成了三種形象加一種情緒。因此,我們甚至可以簡短地說,敘事以“故事”為描寫的中心,而抒情則以“心境”為描寫中心。在抒情中也可能會有“故事”,但故事是為表達某種“心境”服務的。

已經有很多人試圖通過各種不同的方式來界定抒情、敘事與戲劇這三種文體的不同。黑格爾認為史詩是“按照本來的客觀形狀去描述客觀事物”,其外在的顯現方式是“事跡”,它的任務就是把事跡完整地敘述出來,它“采取一種廣泛的自生自展的形式,去描述一個本身完整的動作以及發出動作的人物”[1]。抒情詩的內容是“主體(詩人)的內心世界,是觀照和感受的心靈”,它“采取自我表現作為它的唯一的形式和終極的目的。它所處理的不是展現為外在事跡的那種具有實體性的整體,而是某一個反躬內省的主體的一些零星的觀感、情緒和見解”[2]。而戲劇體詩,是史詩和抒情詩相結合的一種藝術形式,他說:“第三種表現方式(指戲劇體詩,引者案)把以上兩種表現方式結合為一個新的整體,在其中我們既看到一種客觀的展現,也看到這種展現的根源在於個別人物(角色)的內心生活,所以客觀的事物被表現為屬於主體的,反過來說,主體的性格一方麵在向客觀表現轉化,另一方麵詩的結局使人看到主體的遭遇是主體的行為所必然引起的後果。”[3]黑格爾是從藝術內容和藝術表現這一二分法出發來區分這三種類型的文學樣式的。簡言之,史詩就內容而言描寫的是完整的動作與作為動作執行者的人物,就表現方式而言則是把事跡完整地敘述出來;抒情詩的內容是“主體(詩人)的內心世界,是觀照和感受的心靈”,其表現方式是“自我表現”;戲劇體詩無論就內容還是形式而言,都是上述兩種藝術形式的綜合。現代學者則這樣概括敘事與抒情詩的差別:“敘事被解作一種模式,突出了能動地運行於時空之中的一序列事件。抒情詩被解作一種模式,突出了一種同時性,即投射出一個靜止的格式塔的一團情感或思想。敘事以故事為中心,抒情詩則聚焦於心境,盡管每一種模式都包含著另一種模式的因素。”[4]應當說,這種區分並沒有脫離黑格爾的區分模式,但更突出了敘事的“曆時性”特點與抒情詩的“同時性”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