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學理論新編(第4版)

第二節 相關問題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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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華茲華斯與王國維的文章,分別代表著西方19世紀和中國近代關於詩的抒情理論。華茲華斯的文章所討論的抒情詩,與王國維的文章所討論的中國古典的詞,盡管由於中西文化語境的差異而存在著巨大的差異,然而,這種差異並不能掩蓋這一基本事實:它們都是一種抒情的文學體式,與那種以講故事為基本特征的敘事性的文學體式不同。

抒情(lyric)一詞在希臘文中源於七弦琴(lyra),原意是指用七弦琴伴奏的抒情歌曲。在英文中,其複數形式即指抒情詩。抒情、敘事與戲劇是歐洲文學傳統中的三種基本文類。這種文類劃分的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在《詩學》中,亞裏士多德說:“史詩和悲劇、喜劇和酒神頌及大部分雙管簫樂和豎琴樂——這一切實際上都是摹仿,隻是有三點差別,即摹仿所用的媒介不同,所取的對象不同,所采用的方式不同。”[1]這裏的“史詩”屬於敘事類,“悲劇”和“喜劇”屬於戲劇類,而“酒神頌及大部分雙管簫樂和豎琴樂”則屬於抒情類。德國美學家黑格爾在《美學》一書中將“詩”(其實即是文學)分為史詩、抒情詩和戲劇體詩三類。[2]這種文類上的三分法劃分,不僅僅構成了文學種類的三個概念,同時,也自然包含了對作者選擇和使用不同的文類來寫作時所體現的語言特征的界定。換言之,在這種三分法中,蘊含著對文學語言的不同體式的界定與概括。這樣,文類(genre)的探討,就必然引向對文體(style)的探討。這裏的文體是指文學語言體現出來的整體的體式。

作為一種獨特的文類,抒情有自身獨特的語言文體特征,這種特征的形成緊密地聯係於表現什麽(情感)和如何表現(修辭)這兩個問題。

[1] [古希臘]亞裏士多德:《詩學》,羅念生譯,見《羅念生全集》,第一卷,21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