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論美的藝術(康德)
43.一般的藝術
1.藝術與自然不同,正如動作(facere[1])與行動或一般活動(agere[2])不同,以及前者作為工作(opus[3])其產品或成果與後者作為作用(effectus[4])不同一樣。
我們出於正當的理由隻應當把通過自由而生產、也就是把通過以理性為其行動的基礎的某種任意性而進行的生產,稱之為藝術。因為盡管我們喜歡把蜜蜂的產品(合規則地建造起來的蜂巢)稱為一個藝術品,但畢竟隻是由於和後者類比才這樣做;因為隻要我們細想一下,蜜蜂決不是把自己的勞動建立在自己的理性思慮的基礎上,則我們馬上就會說,這是它們的本性(本能)的產物,而一個產品作為藝術隻應被歸之於藝術的創造者。
如果我們在搜索一塊沼澤地時,如有時發生的那樣,找到一塊被砍削過的木頭,這時我們就不會說它是自然的產物,而會說它是藝術的產品;產生這產品的原因料想到了一個目的,產品的形式是應歸功於這個目的的。平時我們也在一切具有這種性狀的事物上看到某種藝術,即這事物在其原因中的一個表象必須先行於它的現實(正如哪怕在蜜蜂那裏),而這表象的結果卻無須正好是被思考的;但如果我們把某物絕對地稱之為一個藝術品,以便把它與自然的結果區別開來,那麽我們就總是把它理解為一件人的產品。
2.藝術作為人的熟巧也與科學不同(能與知不同),它作為實踐能力與理論能力不同,作為技術則與理論不同(正如測量術與幾何學不同一樣)。於是連那種隻要我們知道應當做什麽、因而隻要所欲求的結果充分被知悉,我們能夠做到的事,我們也不大稱之為藝術。隻有那種我們即使最完備地知道但卻還並不因此就立刻擁有去做的熟巧的事,才在這種意義上屬於藝術。坎培爾[5]很精確地描述出最好的鞋必須具有什麽性狀,但他肯定做不出什麽鞋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