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文學理論術語的文學消費,如今已成為文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範疇。“文學消費”一詞早在馬克思那裏就出現過,但作為文學理論術語被文學界廣泛應用則是出現在20世紀三四十年代法蘭克福學派對文學消費進行深入研究之後。現代文藝學往往喜歡用“文學消費”和“文學接受”來取代傳統文藝學的“文學欣賞”或“文學鑒賞”,因為前者更能充分體現文學閱讀活動中的現實複雜性。正如有論者所指出的:“許多研究者認為,從消費者出發最能有效地在社會全部聯係中討論事實。他們很少以感知過程和意義過程為重點,而是以探討作者、文學作品、接納者——不管叫他接受者、消費者還是慣稱的‘讀者大眾’——之間的交際線為重點。”[3]作為現代文藝學的兩個重要術語,文學消費和文學接受的基本意思是相通和近似的,二者存在著緊密的內在聯係。文學消費是初級狀態或低層次的文學接受,而文學接受則是高級狀態或高層次的文學消費。
文學消費和文學接受雖然屬於同一大範疇術語,但二者的含義卻不盡相同。首先,作為一種精神產品,文學消費屬社會精神產品消費,成為現代大眾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並日益發展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性消費和當代社會最重要的大眾消費品之一。文學消費已經成為個人消費者所有消費項目中的一個重要項目,也成為整個社會經濟消費行為中的一個組成部分。1819年,瑞士著名經濟學家西斯蒙第就把詩歌、音樂、戲劇等藝術產品給人帶來的“精神享受”認定為一種財富的消費,每個消費者都按自己的意願用自己的收入來分享物質享受和非物質享受。不同經濟地位的消費者對文藝消費出自不同的態度及其原因,而且消費者物質條件或經濟實力的好壞也使文藝消費在他們的日常生活中具有不同的意義。[4]文學具有物質消費和精神消費的二重性:一方麵,文學消費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要求,給人們帶來精神上的享受和愉悅;另一方麵,消費者又必須付出相應的貨幣來獲得這種享受。然而,文學接受的概念則有所不同,當我們說文學接受時,可以忽略接受的這種經濟行為,不考慮他的文學書籍是買來的、借來的還是別人贈送的,如果是買來的,又是怎樣買來的或用多少錢買來的,而注意力僅僅集中在接受者對文學作品的閱讀這種精神活動本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