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學概論

第一節 文學接受的性質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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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學接受的性質和基本方式

伊瑟爾曾說過:“文學文本隻有當其被閱讀時才能產生反應……文本和讀者兩極以及發生在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構成了文學交流理論所賴以建立的藍圖。”[1]作品的意義不是固有地存在文本之中的,而是在讀者在對作品的具體閱讀過程中所生成的,是讀者和文本合力作用的結果。讀者不同,生成的文本的意義也隨之不同,這就是為什麽有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的原因。文學接受理論把文本導向轉向了讀者導向,強調讀者作為接受主體的極大主動性和能動性。讀者在具體閱讀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會直接影響著文學接受的效果和意義。然而,這並不就意味著讀者可以隨心所欲地理解或闡釋文本。有的論者提出“本文的客觀性隻是一個幻想”[2],把讀者的自主性與能動性表現到極致,這就陷入了主觀化的誤區。這裏值得注意的是,讀者的自主性與能動性必須以文本為基礎,換句話說,我們應當承認文本是客觀存在的、是具有第一性的,而讀者的自主性與能動性隻有在其基礎上才能得以實施。

文學接受的審美屬性、認識屬性、價值詮釋屬性、交流屬性等構成了文學接受的基本屬性。其中,審美屬性是指“從感官感受、情緒情感和思想深度等方麵吸引讀者、感染讀者、引起讀者共鳴從而給讀者帶來精神享受、人格自由和心靈淨化的價值屬性”。認識屬性則是指“文學作品通過語言文字所生動描繪的藝術形象或故事情節,反映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揭示人性的本質和豐富,從而具有一種為讀者提供認識社會生活與人類自身真相的價值屬性”。文學接受的價值詮釋屬性則是指“一種從多方麵滿足讀者進行文化價值闡釋、品味或品評興趣的屬性”。而交流屬性則是“作為一種審美的社會化話語結果,具有增進人們的彼此了解、溝通與交流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