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學概論

第三節 文學創作的形式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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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學形式及其與情感的關係

(一)文學形式

文學形式是一個與文學內容相對的概念,如果內容指的是“說什麽”的問題,那麽形式則指的是“如何說”,也就是文學內容的具體組織結構和表達方式。它包括語音、言語、語法句式、結構格式、敘事方式以及體裁類型等。這些所謂的“形式要素”一般又可分為如下三個層麵。

1.文學語言

文學是一門語言的藝術,文學語言構成了文學文本,因此文學語言是文學形式的首要構成因素。文學語言來源於日常語言,但是又不同於日常語言;日常語言是文學語言的基礎,文學語言是對日常語言的超越。傳統文論側重從內容上研究文學語言在文學中的作用,將文學語言看作傳遞文學內容的附屬因素,而忽視了作為文學形式的文學語言本身。形式主義者最先從語言層麵上界定文學本質,他們以尋找詩歌語言(文學語言)和非文學語言(日常語言)的根本區別為出發點,研究文學語言的特征、規律和本質,從結構和形式上探究文學作品。形式主義代表學者什克洛夫斯基認為,日常語言的內容是最重要的部分,而文學語言的內容則沒有它的語言外形重要。表達形式就是文學語言的目的,而內容隻是語言遊戲中無關緊要的手段。文學語言通過使用詞匯和意義的不同形式有意創造出擺脫接收的自動化狀態,從而在接收過程中受到阻礙,因此詩歌語言是“受阻的、扭曲的言語”。[1]

與日常語言相比,文學語言首先具有意象性。什克洛夫斯基從語言創造出的形象上分析了日常語言與文學語言之間的區別,他認為由詩歌語言(文學語言)所創造出的詩歌形象比由散文語言(非文學語言)組成的散文形象使人在印象上更加深刻,而散文形象則是一種抽象手段。文學語言雖然使用日常語言作為載體,但通過文學描寫創造了審美意象,克服了語言的抽象性,使得語言充分意象化,因此每一部文學作品都創造出一個特殊的意象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