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文論相當重視文學的教育作用,西方的文學教育思想也是源遠流長。西方的文藝功能觀主要是“文學使人快樂並給人以教育”,具體內容包括亞裏士多德的“淨化說”、賀拉斯的“寓教於樂說”、但丁的“美善統一說”、培根的“詩歌可以使人提高和向上說”、別林斯基的“文學是社會的家庭教師說”、列夫·托爾斯泰的“文學是精神上的指導說”等。
如果要追溯西方文學教育思想的源頭,那恐怕要回到古希臘的荷馬史詩時代。荷馬將詩歌當作神的賜予,它能使人精神愉悅,因記載英雄們的偉大業績而彌久不衰,“對國家有益”。這也是當時古希臘人對藝術功用的普遍看法。
整個古希臘時期,文學的社會功用受到文論家的重視。亞裏士多德在《詩學》中提出詩歌可以令人獲取知識,身心愉悅,悲劇有教育和淨化人心的作用。蘇格拉底指出:“如果教育的方式適合,它們就會拿美來浸潤心靈,使它也就因而美化;如果沒有這種適合的教育,心靈也就因而醜化。”[4]他承認藝術具有多重社會作用,以教育作用為首。柏拉圖則認為詩歌這種藝術是摹仿的摹仿、影子的影子,最容易**個人放鬆社會道德警惕性,必要時可將詩歌驅逐出“理想國”,但前提是詩歌對塑造一個正義的人是不起作用的。有人這樣評價柏拉圖的正義觀:“把重點放在教育上,這是柏拉圖正義觀的邏輯結果。”[5]這一對待藝術的方式對整個西方文論影響深遠。古羅馬的賀拉斯繼承並發展了古希臘柏拉圖、亞裏士多德等人的文藝社會功用理論,倡導文學的寓教於樂:“詩人的願望應該是給人益處和樂趣,他寫的東西應該給人以快感,同時對生活有幫助。……寓教於樂,既勸諭讀者,又使他喜愛,才能符合眾望。”[6]這一觀點將文藝的教育功能和娛樂作用有機辯證地聯係起來,比起“樂”來,“教”的功用是首要的,我們在正確地認識文藝的本質特征時應充分發揮文藝的社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