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學概論

一、文學是一種審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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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是人類精神活動方式和文化活動方式之一,必須具備獨立的審美價值,審美這一特性將文學與其他同屬意識形態的政治、法律、哲學、宗教等區分開來。審美是文學更深層的本質特征,是文學走向自覺的標誌。文學被賦予特殊審美性質,這種曆史性轉變,中國大致完成於魏晉時期(3—6世紀),西方完成於16—18世紀。[1]中國在魏晉之前,文學的主要功能是以道德教化為主的教育功能,在這之後,文學獲得了獨立的發展,教育功能減弱,審美功能增強;同樣,西方在16—18世紀之後,文學的審美觀念才被正式確立下來,文學的審美價值才占據了主要位置。別林斯基認為文學與哲學等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不同之處在於:“哲學家用三段論法,詩人則用形象和圖畫說話,然而他們說的都是同一件事。政治經濟學家被統計材料武裝著,訴諸讀者或聽眾底理智,證明社會中某一階級底狀況,由於某一種原因,業已大為改善,或大為惡化。詩人被生動而鮮明的現實描繪武裝著,訴諸讀者底想象,在真實的圖畫裏麵顯示社會中某一階級底狀況,由於某一種原因,業已大為改善,或大為惡化。”[2]文學是人對現實的審美觀照,它用具有審美意義的形象來反映現實生活。

文學是一種審美活動和審美形式。文學具有審美特性,離開了審美,也就沒有了文學的意識形態性,所以文學是一種特殊的審美意識形態。“審美行為本身就是意識形態的,因此,審美形式或敘述形式的生產就應被視為一種意識形態行為,它具有對不可解決的社會矛盾創造出想象的或形式的‘解答’功能。”[3]作家通過捕捉審美對象,按照美的規律來創作文學作品,通過塑造藝術形象追求文學的美感,發揮審美作用。文學具有審美特性最根本的表現在於文學具有很強的藝術感染力和思想魅力,猶如李漁所描述的:“列之案頭,不觀則已,觀則欲罷不能;奏之場上,不聽則已,聽則求歸不得。”(《閑情偶寄·意取尖新》)與科學論著不同的是,文學是直觀的、感性的、形象的,一部偉大的文學著作(如《紅樓夢》)被讀者所喜愛的原因就在於此:“有的看見了政治,有的看見了史傳,有的看見了家庭與社會,有的看見了明末遺民,有的看見了晉朝名士,有的看見了戀愛婚姻,有的看見了明心見性,有的看見了譏偽奇書,有的看見了金丹大道……”[4]一些曆史久遠的文學作品,雖然已經失去了教育價值和認識價值,但它們仍然保留著豐富的審美價值,今天的人們可以從這些文學作品中吮吸美的乳汁,從對它們的欣賞中獲得精神愉悅和美的享受,所以它們能夠曆經時間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