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學概論

第二章 價值論

字體:16+-

社會功能是文學的特性,這一特性通過社會價值來實現。不同於文學本質論,文學價值需要回答“文學何為?”的問題。根據文學研究的一般理解,文學不是科學,不存在完全中立的、零度的文學觀念,它必然具有一定的價值和意識形態偏向。文學是集合多種屬性的精神文化產品,也因此具備了特殊的價值和功能。薩特說:“一切文學作品都是一種籲求。寫作就是向讀者提出籲求,要他把我通過語言所作的啟示化為客觀存在……藝術作品是一種價值,因為它是一種籲求。”[1]文學價值是多種價值的綜合體,主要包括審美價值、認識價值和教育價值。審美價值居於文學價值體係的核心地位,文學的認知價值和教育價值建立在審美價值的基礎上、統一於審美價值之中,它們都以審美價值為前提,如果離開文學的審美價值,其他價值就無法立足。所以文學的這三種價值又相互交融,不可斷然割裂開來。

[1] [法]薩特:《為何寫作?》,《現代西方文論選》,198~200頁,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