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刑法修改建議與學理論證
第一節 未成年人刑事實體法立法的基本模式
一、未成年人刑事實體法立法模式介述
(一)單獨的少年刑法模式
1899年美國伊利諾伊州製定了世界上第一個專門的少年法法典——《少年法院法》,並在庫克郡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院。之後,各國紛紛效仿,由此形成了20世紀著名的少年法院運動。日本的《少年法》,德國的《少年法院法》,台灣地區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等,便是一種單獨的少年刑法模式。在這些國家和地區,它們雖然一般都被視為特別刑法,但實際上都是刑事一體化法,即包含未成年人刑事實體法、未成年人司法程序法、未成年人司法組織法等在內的係統性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過程的法律。這種模式明確將未成年人刑法與成人刑法相區別,體現了保護主義的理念;係統性的規定便於對未成年犯罪的單獨有效操作,便於實踐運行,為它們各自單獨的少年司法製度奠定了立法基礎。因此,在這些國家和地區,“少年法”便是未成年人刑法的通用概念。
(二)在刑法中單獨設章的模式
采用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是俄羅斯、瑞士、越南、羅馬尼亞等國。一般來說,這種模式作為向專門少年刑法模式的過渡,反映了一個階段本國法治的發展特點,具有實效性和針對性。蘇聯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就很重視,在現行俄羅斯刑法中,專門在第五編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本編下設一章,共有10個條文,分別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判處的刑罰種類、刑罰裁定、教育感化措施的適用、前科注銷以及對青少年犯罪處理的原則等做出了明確規定。[1]第五編設置在總則中,介於刑事責任免除與刑罰免除以及其他刑事處罰性措施之間,反映了對未成年人犯罪特殊處遇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