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三節 未成年人計算機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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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應否對計算機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之理論爭議

隨著網絡的普及,網絡犯罪主體的低齡化趨勢越來越明顯。[1]根據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完成的調查顯示,目前上網用戶主要集中在青少年,與青少年高比例“觸網”的情形相一致,青少年在網絡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也很高,其中相當一部分是未成年人。世界上第一位將黑手伸向計算機係統,成功打入“北美防空指揮中心電腦係統”,並將美國瞄準蘇聯的核彈頭絕密資料一覽無遺的美國少年米尼克年僅15歲。1999年因入侵美國五角大樓網絡而被捕的少年為17歲。天津某區檢察院的一份調查資料也顯示,2001年該地區因涉及互聯網而引發的刑事案件中有28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就有21名,占涉案人員的75%。

隨著未成年人計算機犯罪的日益猖獗,危害日益嚴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否對自己實施的計算機違法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成為未成年人計算機犯罪中的主要爭議問題。[2]有學者提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成為計算機犯罪中某些犯罪的行為主體,對其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3]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未成年人計算機犯罪已經屢見不鮮。他們的行為說明這些未成年人擁有超常的智慧和技能,他們是能夠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的。從主觀上講,他們突破各種防範措施的阻礙實施破壞行為,說明其具有明顯的故意。從客觀方麵上看,他們利用網絡技術實施了危害行為,威脅和損害了特定的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構成了對一定社會關係的破壞。“隻要能夠進行網絡犯罪就證明他應該對網絡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有一定的預見,無論行為人的年齡有多大,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無幾。” [4]一些學者還認為未成年人計算機犯罪給社會及具體受害人造成的損失和危害不亞於《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應對其追究刑事責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