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形勢日益嚴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的情形越來越多,從而對刑法規定的限製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範圍提出了挑戰;同時,伴隨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對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點研究的深入,對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能否適用、如何適用無期徒刑和罰金刑也產生了諸多爭議。筆者擬結合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實際和其生理、心理特點,對上述問題展開研究,以期有利於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防範和懲治。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否對走私、運輸、製造毒品行為負刑事責任
按照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達到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辨別大是大非的能力和控製能力,法律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此一年齡階段的人如果實施的是前述8種犯罪以外的危害行為,則不負刑事責任。
隨著未成年人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的大幅度上升,對未成年人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不少人主張應加大刑罰力度,即突破《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與販賣毒品罪一樣追究刑事責任。其主要理由是:(1)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犯罪與販賣毒品罪是同一性質的犯罪。從犯罪構成來看,上述四個選擇性罪名之間具有密切的聯係,侵犯了同一客體,犯罪性質基本相同,對社會的危害也大體相同,因而刑法采取了選擇性罪名的方式將他們規定在同一條中,並且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而且,刑法修訂前已有文件對四罪的相同性質進行了認定。[1](2)如同販賣毒品罪一樣,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能夠認識到運輸、走私、製造毒品的社會危害性,也能夠控製自己的行為。(3)借鑒外國的規定,有必要要求限製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對走私、運輸、製造毒品行為負刑事責任。(4)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的情況越來越多,如果不加以處罰,會形成法律上的盲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