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一節 未成年人盜竊罪和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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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第14條第2款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構成重大的盜竊罪、詐騙罪,[1]與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存在截然的區別。但1997年《刑法》第17條第2款修改了上述規定,對不同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實施盜竊和詐騙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做出了不同的規定。據該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盜竊或者詐騙行為,不管數額多大,也不管次數有多少,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盜竊或者詐騙,數額較大或者次數較多的,符合刑法分則罪刑條文的相應規定,就構成盜竊罪或者詐騙罪。因為盜竊罪與詐騙罪都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犯罪客體均為他人的合法權益,對犯罪主體也沒有特別的要求,犯罪人在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二者的區別僅表現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方式不同,因而在司法認定中遇到的疑難和複雜問題也很相似。[2]其中,值得從未成年人的角度探討的問題主要有:(1)針對親屬實施犯罪,是否構成犯罪?(2)如何確定構成犯罪的數額?(3)多次實施危害行為,如何認定犯罪的成立?具體分析如下。

一、未成年人盜竊或者詐騙親屬財物的司法認定

關於盜竊或者詐騙親屬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處罰,刑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因而這就是理論和司法實務都必須麵對的問題。對此,有論者認為不管未成年人盜竊或者詐騙何人的財物,隻要次數較多或者數額較大,均可作為犯罪處理;而有論者則認為,盜竊或者詐騙自己或者親屬的財物,畢竟不同於在其他社會環境中實施此類行為的情況,因而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若情節特別嚴重,才考慮認定為犯罪。[3]最高人民法院於1997年11月發布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案件的司法解釋》)第1條第4項也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上述情況能否以及如何適用於未成年人,則是需要給予分析的問題。因為未成年人社會活動範圍比較有限,絕大多數時間與父母等親屬接觸,也很有可能對自己的親屬實施盜竊或者詐騙的行為。筆者認為,應著重考慮行為侵犯之法益的具體情況,即行為侵犯之財產權利的具體歸屬。從民法上分析,未成年人與親屬的財產關係表現為兩種:第一種是存在家庭財產的共同共有關係,第二是不屬於一個家庭,沒有共同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