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二節 未成年人搶劫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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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常見多發、危害非常嚴重的犯罪類型,其最本質的特征就是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保護人或者守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公然奪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較強的生理力量,但因絕大多數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滿足自己各方麵的需要,再加上外界的各種**,就容易使用自身力量針對自己認為有財物的人使用暴力方法非法獲取他們的財物,以致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對此,有必要結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根據國家有關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與刑法理論上關於搶劫罪的基本認識,對未成年人搶劫行為構成犯罪的有關問題進行全麵探討。

一、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搶劫罪的區分問題

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僅對其所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負刑事責任。對這些犯罪,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也能夠構成。其中,隻有搶劫罪屬於侵犯財產罪。在均實施搶劫行為的情況下,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處理要否以及如何區別於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的處理呢?這就是需要予以深入分析的問題。

1.普通型搶劫罪之司法認定的區分

關於普通型搶劫罪的司法認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是否要做出區分,與危害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有著緊密的聯係。

在情節不是很輕,社會危害性程度較大時,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則應認定為犯罪。不過,此時應該注意在實施同樣的危害行為的情況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區別。這種區別不限於影響對未成年人的量刑,還可以考慮體現於定罪上,即對同樣危害的搶劫行為,在是否定罪上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區別對待,放寬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之未成年人構成犯罪之罪行標準的掌握。具體而言,若沒有造成人身傷害,被害人僅有數額不算太大的財產損失,那麽,在前者存在初犯或偶犯、家庭極度貧困、確實解決饑餓或寒冷、希望解決患絕症親屬之困難等情形下,可以盡可能考慮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