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類型,不管是刑事立法還是司法實務都給予了充分注意和重視。我國1979年《刑法》第14條第2款所規定的相對負刑事責任罪行就包括了搶劫、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等侵犯財產罪,[1]盡管這在1997年修改《刑法》時被予以限製,但1997年刑法第17條第2款仍包括搶劫罪。有關的調查報告也指出,在各類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中,侵犯財產案件所占的比例最大,多年以來,公安機關抓獲的侵犯財產類案件未成年人作案數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人員總數的比例均在85%以上,而其中,搶劫和盜竊最為突出,在未成年人案件總數中達到了90%左右;人民法院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搶劫罪和盜竊罪的數量超過了70%。[2]在最高司法機關針對未成年人發布的相關司法文件中,如何正確處理未成年人侵犯財產犯罪也是其中的重要方麵。因而從理論上深入分析並努力妥當解決未成年人盜竊、搶劫、詐騙等侵犯財產犯罪的相關問題,有助於司法機關全麵貫徹“以教育為主,以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也有助於從社會的層麵科學處理未成年人侵犯財產犯罪的各種問題。
[1] 最高人民法院於1985年8月21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答複(三)》\〖法研發(1985)18號\〗,第三十二個問答。
[2] 陸誌謙、胡家福主編:《當代中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