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生理發育與心理發育不同步,再加上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和未成年人性教育的落後,導致現階段我國未成年人性犯罪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在未成年人性犯罪中,強奸、強製猥褻、聚眾**等是主要的表現形式,其中,尤以強奸行為較為常見。在刑法學界,對於未成年人強奸罪罪與非罪的區分,其與強製猥褻罪、聚眾**罪等性犯罪的界定尚未引起足夠重視,對其刑罰適用問題仍存在很多爭議,因此,有必要予以單獨研究。
一、未成年人強奸罪與不正當性行為的界定
(一)未成年人強奸與通奸行為的界定
通奸是指雙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願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由於未成年人不到法定的婚齡,不可能有法律上認可的配偶,因此,此處的未成年人通奸行為,特指男性未成年人與已婚婦女的非法性行為。從理論上來講,強奸與通奸很好區分:強奸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強行**婦女的故意,而通奸雙方具有相同的不違背婦女意誌的**目的。在客觀上,強奸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的行為,而通奸則是雙方自願地進行**。但是,在實踐中,二者的區分有時比較複雜。參照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1]結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筆者認為,在界定強奸與通奸時應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有的婦女與未成年人通奸,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敗露後,怕丟麵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奸說成強奸的,不能改變通奸行為的性質,不能認定為強奸罪。
第二,對於“半推半就”案件,要綜合考察雙方平時的關係,性行為發生時的環境和具體情況,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和告發時的細節等問題,認真審查清楚全麵的事實和情節。如果確實沒有違反婦女意誌的,不屬於強奸,不能按照強奸罪論處;如果是否違反婦女意誌難以確定的,按照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也不應認定是強奸,不按照強奸罪論處;如果確實違反婦女意誌的,則隻有在未成年人采用了較為明顯的暴力手段或以重大利益相脅迫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才能按照強奸罪論處。這主要是考慮到未成年人身心特點與成年人具有較大差別,對於“半推半就”問題的認識也與成年人有別。對於同樣的事實,成年人可能比較清晰地判斷出是否違背婦女的意誌,而未成年人則可能認識不清,甚至會產生誤解。此外,考慮到通奸行為針對的對象是成年已婚婦女,因此,她們對性行為有較為清醒的認識,完全可以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在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誌而有意或無意地半推半就的,不宜認定未成年人構成強奸罪。當然,如果開始時是半推半就,但性行為發生過程中,成年婦女明確表示自己不願發生性行為或者未成年人采取暴力手段或以其他重大利益相脅迫等情形的,仍然可以按照強奸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