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四節 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滅製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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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滅即刑事汙點消滅,是刑罰後遺效果的消滅事由,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前科消滅製度。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一個人隻要受過一次刑事處罰,他將終身帶有刑事汙點,而不論是成年犯罪人還是未成年犯罪人。但是,失足的孩子,難道注定要背負一輩子的陰影,要回歸社會注定難上加難?對現存的未成年人刑事汙點製度,我們不應該保持沉默。

一、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汙點的現狀

根據我國《刑法》第 100 條第1款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該規定實際上承認了前科在我國的存在,而根據我國《教師法》、《律師法》、《法官法》、《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過犯罪前科的人不得擔任教師、法官、律師、檢察官等,也不能參加相關考試,獲取相關資格證書;我國《刑法》第 65 條、第 66 條關於累犯的規定等都是前科對罪犯造成的不利影響。

刑事汙點製度的存在對少年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必定對少年的再社會化甚至一生的成長造成極其不利的影響。它必然導致曾經犯罪的未成年人某些資格的限製、權益的喪失和名譽的損害,從而給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生活上帶來許多困難,打擊未成年人原有的自信、自尊,影響他們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緩他們複歸社會的進程,甚至使其產生與社會為敵的心態。“個人的行為如果被視為邪惡的,則他本人也會被視為邪惡,連帶他做的任何事情都會被懷疑,不論他的朋友、住所、遊樂、談話、收入、所有行為以及人格本身,在社區的嚴格監視之下,一有不好的事情發生,他就會被認為是個無藥可救的人。”[1]在重新踏上社會時,“曾經犯罪”的未成年人將背負著種種負擔,刑事汙點的存在將跟隨他的一生,成為今後生活的潛伏性陰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