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三節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1]的整體發展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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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治是我國刑事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法治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不斷健全,刑事司法不斷完善,刑事法學理論不斷豐富。作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的集中體現,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解釋也經曆了一個逐步發展完善的過程。

一、基本發展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先後出台了許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涵蓋麵廣,內容豐富。具體而言,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司法解釋

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釋主要涉及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認定和跨年齡犯罪處理三方麵內容。

(1)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

刑事責任年齡標準要解決的是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依據問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第一,刑事責任年齡是指犯罪時的年齡。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也作了類似規定。刑法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隻能是指犯罪時行為人未成年,這是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犯罪行為之間內在聯係的要求。[2]司法解釋強調刑事責任年齡是犯罪時的年齡,是正確的。

第二,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實足年齡。這在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答複(三)》、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和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都有明確規定。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以實足年齡計算,它包括了三個方麵的內容:①周歲應當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②1周歲以12個月計算,每滿12個月即為滿1周歲。③每滿12個月即滿1周歲應以日計算,而且是過了幾周歲生日,從第2天起才認為已滿幾周歲。[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