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實體法問題研究

第二節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整體發展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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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許多國家一樣,中國曆來十分重視未成年人犯罪的積極治理與防範。在刑事立法上,雖然新中國成立直至1979年才有了第一部刑法,但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的《刑法大綱草案》中就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而伴隨著新中國刑事立法的不斷發展、完善和刑事法治的不斷進步,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也日趨成熟。

一、基本發展[1]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發展,以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為界,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自新中國成立至1979年的刑法草案擬定階段、自1979年至1997年的刑法製定、修改階段以及1997年至今的新刑法適用階段。具體而言,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發展主要體現為以下四個方麵。

1.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發展

刑事責任年齡是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刑事責任年齡是確定未成年人犯罪責任範圍的重要依據。根據階段的不同,刑事責任年齡在我國可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2]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發展也主要體現在這三個方麵。

(1)關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發展。

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實際上解決的是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問題。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根據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以及相關刑法草案的規定,我國先後有過三種不同的規定。

第一種規定是將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規定為12周歲。我國1954年9月30日發布的《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第3條第3款規定:“不滿十二歲的人,不論犯任何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3]這是所有刑法草案中關於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規定得最低的年齡。